Re: [爆卦] 新北市政府袒護無能主管遺害社會

作者: sophistai (紅杏枝頭春意鬧)   2017-07-16 19:49:49
※ 引述《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之銘言:
: 五六、雙重國籍人應以國人身分辦理結婚登記,並得依當事人申請於戶籍登記併予載明兼
: 具外國國籍。如當事人表明其僅具外國籍並堅持依其外籍身分辦理結婚登記,戶政所得依
: 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規定職權調查,如確難查證,得以外國人身分登記。(101.2.14台
: 內戶字第10100845658號)
: 這個可以參考看看,如果確難查證,可以外國人身分登記。
: 另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還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原PO提及該申請人"可能藉此重婚"....
: 那也要他真的重婚才有犯罪...
: 但是不能在他申請登記的時候就推定他會犯重婚罪...
那個函釋就是板橋戶政所建議內政部以後遇到有疑似雙重國籍的
先寫張切結書切結他不是臺灣人 避免造成戶籍資料疏漏
然後內政部就回了這分解釋函
請注意
他上面就寫明白 如果查證不到 才能以外國人身分登記
查不到你要怎麼以本國人身分登記
是要登記在誰的戶籍資料裡面?
但是查證的到就不可以以外國人身分登記
你自己想想看
他為什麼要以外國人身分登記
就是不希望臺灣有其他人發現他已婚咩
另外
最高法院49年台非字第18號判例
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之成立,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特別要件,所謂足
生損害,固不以實已發生損害為必要,然亦必須有足以生損害之虞者,始
足當之
使公務員登記不實不一定要發生重婚才算 只要有可能發生這種危險性就足夠了
再說
跟戶政事務所謊報自己的身分證遺失重新補發 是會對誰發生損害啦
但是這種案例法院可是判決有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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