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法官是不是只要會背條文就好?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7-16 17:03:19
※ 引述《dean8520 (低頭族)》之銘言:
: 常常聽到恐龍法官這個詞
: 法官是不是只要有過人記憶就好
: 坐在位置上說
: 將軍 我一定判你有罪
: 反正警察說了就算
: 假面說將軍有罪就有罪 也不用自己找證據
: 哪怕是警察說 江軍有罪 抓了將軍
: 法官也都不用確認。
: 就是坐在位置上 翻翻條文 也不用查國語辭典
: 自己怎麼定義就怎麼定義?
: http://i.imgur.com/WIueyVl.jpg
: http://i.imgur.com/w6MhodW.jpg
法官只要會複製貼上就好了
看見推文有人在講媽媽嘴案 法匠狂跳針不敢正面回應
看完某深喉嚨給我的媽媽嘴案卷宗
真的覺得高等法院民事庭法官真的只要會按滑鼠右鍵就好
按完滑鼠右鍵複製貼上 就能毀人一生 讓人破產
可憐的烘豆師阿狗師 這1000萬賠下去 直接宣告破產~
高等法院依郭姓店員的證詞
認定三位老闆有二次機會不救人
所以郭姓店員是很關鍵的證人吧?
但是郭姓店員根本是以殺人被告身分先到蘆洲警局做筆錄
再以證人身分到偵查庭作證 證明剛剛在警局陳述為真
謝榮林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問郭女:
「你剛剛在蘆洲分局所言是否真實?」
郭女:「是」
然後高等法院民事庭複製貼上郭女以殺人被告在蘆洲分局的陳述
就認定郭女二次看見陳進福、張翠萍有異樣不通報老闆
呂老闆沒有建立通報機制 故老闆監督不周有過失
哈哈哈 民事庭判決書複製貼上警詢筆錄
媽媽嘴咖啡店呂老闆當初要傳郭郭到民事庭作證
結果法官說「郭女在偵查庭做過證了
再傳來講的也一樣 所以不用傳」
然後判決書按按滑鼠右鍵複製貼上 就認定呂老闆有過失
這樣公平嗎?
一個關鍵證人不用傳到民事庭來讓當事人交互詰問
確定證詞是否可信 這樣對呂老闆公平嗎?
當時郭女以殺人被告在警局做筆錄
再以證人身分在偵查庭具結作證
從頭到尾
呂老闆都沒有辦法透過交互詰問證明郭女證詞是否可信
再說 為何警方先以殺人被告拘提郭女到蘆洲分局
到了偵查庭又叫郭女當作證人
證明自己剛剛在蘆洲分局身為被告的陳述為真實
豈不是違反被告不證己罪?
(也沒告訴郭女可以拒絕證詞)
http://imgur.com/2GJVYKf
法官根本不是只要背法條就好
而是根本不用背法條 只要會按滑鼠右鍵複製貼上
就能當法官了!
只要會唸十字大明咒「應注意 能注意 而未注意」
這樣就能打天下
整個司法官生涯靠著十個字就能吃四方了!
作者: Xceberus (foux du fafa)   2017-07-16 17:05:00
還要會看風向判案 會選邊站
作者: kilof (KiLoF)   2017-07-16 17:09:00
法學博士又來拯救台灣司法囉 先救妳那個雲林的敗訴判決啦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7-16 17:10:00
法匠又要對於媽媽嘴案避而不談了~再說我這輩子根本沒去過雲林 何時敗訴 笑死人的法匠
作者: lusifa2007 (ㄚ喵)   2017-07-16 17:32:00
但首先你要考過司法官考試,司法官考試就是你所謂不用背法條的門檻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7-16 17:34:00
司法官考試改成考按滑鼠右鍵複製貼上 比較貼近實務法官的確不用背法條 哪需要什麼門檻 會按滑鼠右鍵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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