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大巨蛋仲裁二連敗柯P怨郝龍斌讓他啞巴

作者: ludan7972 (滷蛋)   2017-07-16 15:58:54
※ 引述《jenlei (大帥哥)》之銘言:
: 蘋果
: 大巨蛋仲裁二連敗 柯P怨郝龍斌讓他啞巴吃黃蓮
: *好過分都是馬英九郝龍斌蔡英文讓阿伯沒有辦法好好做事,阿伯絕對不會有錯
: 內文
: 台北大巨蛋工期展延仲裁結果昨天出爐,遠雄公司以北市府要求增加綠建築等為由,獲得
: 工期展延922天,讓市府在仲裁案中吃下二連敗。柯今天受訪表示,那些展延事由都是郝
: 龍斌時期所提出的,沒有一項是柯市府時代所做的變更,他在承擔郝龍斌的責任,讓他覺
: 得自己真是啞巴吃黃蓮。
: 柯文哲下午出席台北城外文化藝術季後受訪被問及大巨蛋仲裁二連敗一事,柯憤憤不平的
: 說這個議題他一定要抱怨,過去在郝龍斌市長時代,要審查什麼項目就一次搞定,但以前
: 的做法就是且戰且走,先通過建照後續就一直做變更,接著郝市府又在環評都審中追加了
: 很多條件。柯強調,由於追加這些條件,廠商就被迫要做因應要做變化,如果沒問題的就
: 沒問題,有問題就拿出來申請工期展延,這次展延的事由全部都是當時留下的項目,因此
: 他是在承擔郝市府時期的責任,根本是啞巴吃黃蓮。話鋒一轉,柯指出很多建設應該事先
: 講好然後一次做完,只是以前都不這樣,都用且戰且走的方式隨隨便便,他認為大巨蛋是
: 國家轉型期的悲劇,以前沒有習慣講清楚然後一次性施工,都是一邊蓋一邊修,他反問大
: 家,這次展延項目是我柯市府時代變更的嗎?不是阿。
: 現場記者最後追問柯,是不是故意輸掉仲裁把郝市府的問題凸顯出來,柯說「故意輸的?
: 我還故意自殺哩」。(陳思豪/台北報導)
: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715/1161761/
抱歉文長 雖然沒實際接觸過仲裁
但有聽過一些實際案例跟仲裁相關的課程
但因為對大多數人可能比較陌生 希望寫一篇比較易懂的文
如果有錯還請高手指正。
這篇不是解釋柯p這件事 而是要解釋為什麼仲裁常常不利於機關(台北市政府就是機關)
機關(甲方)vs廠商(乙方)若有發生履約爭議,
處理程序是這樣的:和解->協處->調處->協調->調解->(仲裁)->法院
比較小的爭議當然是前面程序就已經處理掉了
越大的金額越容易把程序走滿
調解不成就可以進到法院打官司
這裡說的仲裁是因為工程案通常金額數目都要比其他採購要大得多
一個案子常常是幾百萬、千萬等級以上
而對於廠商而言不可能真的卡這麼大一筆錢在這裡等法院程序
常常是走個幾年以上,等法院定讞以後廠商早已週轉不過來倒閉了
所以對於工程案才弄出個仲裁制度比較快可以審理讓廠商不致於等太久而倒閉
只要調解過後, 廠商就可以提仲裁,優先走仲裁程序
對於廠商而言,爭議解決當然是越快越好
冒著都是資金週轉的風險
但仲裁制度並非完美,因為求快,所以文件審理並不如法院這麼嚴謹
因為沒實際接觸過沒例子可以舉例 這點先跟各位說聲抱歉
或等看有沒有實務經驗的前輩或高手願意分享實例了
法條部分 有關仲裁法
仲裁法 第9條
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
,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
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人於選定後三十日內未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
定。
仲裁協議約定由單一之仲裁人仲裁,而當事人之一方於收受他方選定仲裁
人之書面要求後三十日內未能達成協議時,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為之選
定。
前二項情形,於當事人約定仲裁事件由仲裁機構辦理者,由該仲裁機構選
定仲裁人。
當事人之一方有二人以上,而對仲裁人之選定未達成協議者,依多數決定
之;人數相等時,以抽籤定之。
仲裁庭是三人位仲裁人組成,甲乙雙方先推選一位仲裁人,這選出來的
兩位再共同推出第三位 當主任仲裁人
然而,通常是機關甲方vs廠商乙方
第15條 仲裁人應獨立、公正處理仲裁事件,並保守秘密。(以後略)
甲方機關推一位,不一定會真的很偏向機關,有的是比較中立
乙方廠商推一位,通常能被廠商選出的仲裁人,是會完全偏向廠商說話的
光這兩位仲裁人立場,機關基本上就已經先輸掉一半了。
再來甲方如果想使出拖定訣,故意不提第三人也不行,
甲乙一方選定後,就可要求對方14日內要選定仲裁,不然就可以申請請法院
幫對方選。法院作為第三方幫當事人選,當然是選越中立的仲裁人越好,
這樣的決定越沒爭議,因為第15條就規定要能獨立、公正處理。
通常仲裁是廠商提的,廠商怎麼可能放棄掉這種權利,多半早就選好了
跟上面一段一樣,光甲方的仲裁人立場,機關又輸掉一半了。
你說那既然每次仲裁機關都吃虧,那乾脆就走完全走法院程序就好了阿
但採購法這樣規定的,廠商不會讓你機關乖乖走到法院程序的
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第 1 項)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
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
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第 2 項)…」
所謂「機關不得拒絕」,係指不得拒絕以仲裁程序為解決爭議之方式。
至於應如何進行、如何選定仲裁人、仲裁地點,均仍應依仲裁法相關規定為之,
並非指機關對於廠商之主張均不得拒絕。
條文是說
如果是工程案件,調解後提出的方案,如果機關不同意,造成調解失敗,
廠商就可以提仲裁,並且廠商提仲裁,機關是完全不能拒絕的,
等於機關被強迫中獎一定得走仲裁程序。
所以只要進入爭議處理程序,就非常容易被引導走到仲裁程序
那機關多半是吃虧的
並且仲裁成立是有法律效力的
即便是仲裁完機關要再走法院程序,已經有仲裁判例,要再翻案也會困難許多
附上工程會解釋的仲裁 還有Q&A 也有解釋為什麼機關不喜歡走仲裁
履約爭議處理精進措施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https://www.pcc.gov.tw/epaper/10211/download/news_9_1.pdf
看完以上再回顧這篇新聞
蘋果即時 2016年09月06日11:51
大巨蛋仲裁人立場偏遠雄 北市:不排除申請更換人選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906/943189/
只能說北市府被強迫走到仲裁程序
會輸的機率就是蠻高的
尤其是合約又是遠雄極其有利的狀況下
仲裁會輸基本上真的不會太意外...
寫得不完全 有錯還請指正
只是希望大家多了解仲裁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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