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糊塗警害她冤十年 天天吞藥怒考律師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7-16 07:17:28
老實說
我不知道為什麼有人一直在跳針恐龍法官和原始資料的啊
他們難道不知道刑事訴訟係採直接審理主義
被告以外之人於法庭外之陳述均屬傳聞證據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原則上是不得採為證據的
而這個案子誤判的原因也很簡單
就是被告自己放棄了自己的詰問權
未能要求證人到庭陳述
詳細說明其所見所聞
完全僅依警詢及偵察卷宗所載之資料作為判斷之依據
結果警察記載錯誤,檢察官也跟著錯誤,被告又未於庭上抗辯該等傳聞證據之真實性
或者要求證人到庭對質
法官當然就只能依照警詢,偵查紀錄判斷
何錯之有?
難不成我依你自己不爭辯的證據資料判決,我還要負責?
這可不是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精神
結論:
不要為省那點小錢不請律師,刑事訴訟是個複雜的審理程序
眉眉角角的地方很多
這個案子如果當初請律師,並且進行交叉詰問的話
車牌號碼記錄錯誤的問題一下子就可以被挑出來了
何須要等十年?
一昧地怪罪法官是沒有用的,法律是保證懂法的人
自己的權益要靠自己爭取,不是期待一個全知全能的的包青天來為你伸冤
※ 引述《clear0928 (clear)》之銘言:
: 歷審裁判:
: 970530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45號判決
: 970918 臺灣高等法院97年交上訴字108號判決
: 1000608 臺灣高等法院99年交上更(一)字8號判決
: 1000908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交聲再字36號裁定
: 1010203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交聲再更(一)字1號裁定
: 1010710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交聲再字11號裁定
: 1010912 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751號裁定
: 1011213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交聲再字35號裁定
: 1020131 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63號裁定
: 1020730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交聲再字35號裁定
: 1020930 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868號裁定
: 1030409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交聲再字11號裁定
: 1030529 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389號裁定
: 1051130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交聲再字32號裁定
: 1051227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交聲再字57號裁定
: 106053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再字1號判決
: 106053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再字2號判決
: 一審無罪,二審六個月。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或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等人於本院言
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
較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
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認前揭
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作者: chose (蝴蝶依舊狂戀著?)   2017-07-16 07:23:00
竟然細看判決文 一定不是鄉民...
作者: milk7763 (甘摳郎)   2017-07-16 07:26:00
法官可以依職權調查
作者: phi0918   2017-07-16 07:27:00
又來了又再怪沒錢請律師惹
作者: jungle01   2017-07-16 07:40:00
剩下20天要考不要跟這群人講道理沒用 你還是準備考試重要
作者: 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   2017-07-16 07:42:00
如果是要考試,就快去念書,不要在PTT浪費時間
作者: aarzbrv (我愛鑽石光! 芒! 長!~~)   2017-07-16 07:54:00
問題不是啊,lawyer板搜尋看看。
作者: sophistai (紅杏枝頭春意鬧)   2017-07-16 08:02:00
人家已經是執業律師了我是覺得啦 今天出現這樣的結果 審檢難道不該自審證明有罪不是要到毋庸置疑的程度 那為什麼當初認為有罪的證據 真的在論理跟經驗上無可置疑? 其實一審判斷就事後諸葛來看很正確呀 車色不記得 車牌記很清楚就一般人的經驗來說 就認知心理學來講 是不是合理?從案後數日的通聯紀錄來反證被告證人證詞不可信是否合理? 今天出現這種不正確的判決 不就是要反思為什麼出錯 以後如何避免 但是看到有些人的說法 好像是怪被告為什麼要省錢不請律師 就法官案件多過勞啊以前看介紹空難的節目 都傳遞一項訊息 過去的空難是給以後的人避免同樣的災難 難道檢察官法官都不用好好想出現這樣的案例 以後該如何避免 而不是只會叫被告請律師 因為這種案件是不是一開始就在檢察官那邊就堵下來證人說的車牌號 是確實記得的 還是警察提醒的一面小車牌看清楚記住了 車色卻不記得?這樣的證據真的充分無可挑戰? 而不是等上法庭後再由被告或被告律師詰問挑戰沒有充分準備就上法庭 然後被挑戰成功證據不被採用不就讓真正有罪的人 逃脫司法制裁 美國辛普森案不就是一個鮮明的例子
作者: taiwan009 (009)   2017-07-16 08:25:00
這種案件請律師也一樣啦,你看法官用歪理排除那三個對被告有利的人證,又忽略告訴人講的機車顏色與被告機車截然不同,再看對通聯記錄的腦殘推論,法官素質不是普通的差還有被告當時也沒有理由會在台北市,法官也無視
作者: earnformoney (可以沒錢不能沒梗)   2017-07-16 08:40:00
霸主一天五篇了 明天再戰吧
作者: Magiclover (寅時文青)   2017-07-16 08:41:00
不想噓你 但是問你一件事 錯放的人現在在哪?
作者: a19887798 (亞洲神人)   2017-07-16 08:51:00
還『昧』勒
作者: sophistai (紅杏枝頭春意鬧)   2017-07-16 08:52:00
所以之後檢察官都不用注意警察採證是否無瑕 全靠被告自己想辦法請好律師囉 警察檢察官法官都不用進步每一個錯誤的案例 不就是要提醒後人要注意 更何況警察檢察官法官都是代表國家 人民容許國家常常出錯?只要有證據就起訴就判刑 剩下的無辜被告自己想辦法?辛普森案之後美國檢察官有沒有更注意取證是否有瑕疵有瑕疵的證據就應該要排除 另外找更有力的證據補強檢察官代表國家作為原告 但是刑訴不也說有利不利一律注意 他又不是自訴人再說一審也講被告顯已放棄詰問權之行使未對原告證據
作者: taiwan009 (009)   2017-07-16 09:09:00
躺著也會被法官亂槍打中,你怪中槍的人為什麼不躲好,卻不怪亂開槍的法官,你希望台灣司法是這麼落後與官僚
作者: sophistai (紅杏枝頭春意鬧)   2017-07-16 09:10:00
聲明異議原告檢方的證據方法均適為本案之證據 然後
作者: taiwan009 (009)   2017-07-16 09:10:00
嗎?
作者: sophistai (紅杏枝頭春意鬧)   2017-07-16 09:11:00
判決被告無罪 所以放棄詰問沒有對檢方證據聲明異議不應該是她要去承受誤判的結果 重點是法官取捨證據說明為何判決有罪 是否真的到了毋庸置疑的程度二審以後的歷審法官 是不是真的有作到 不用好好檢視嗎她在一審也是沒提出抗辯 結果法官判決無罪呀證據合法有證據能力 但是證據證明力咧現在問題點就是原告證據證明力比被告證據證明力還要強是不是真的符合論理與經驗法則有證據能力是一回事 證據的證明力又是另一回事不是嗎
作者: taiwan009 (009)   2017-07-16 09:33:00
這案跟傳聞證據的證據能力有什麼關係?明明就是證明力的問題明明就是證明力不足,二審法官硬凹被告有罪
作者: art1 (人,原來不是人)   2017-07-16 09:38:00
不在場證明被法院打槍的理由是什麼?
作者: taiwan009 (009)   2017-07-16 09:38:00
你的刑訴證據法則沒念通喔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7-07-16 09:39:00
證人能聲請就盡量聲請啦,筆錄常夾雜警察自己的東西
作者: sophistai (紅杏枝頭春意鬧)   2017-07-16 09:41:00
我再說啦 今天我懂得挑戰檢警不管是證據能力也好還是證據證明力也好 但是還有很多人不懂 不知道要挑戰所以懂的人挑戰成功無罪 不懂的人不會挑戰有罪 想想挺悲哀的
作者: lovetta (可愛水果餅4427)   2017-07-16 09:47:00
一味啦幹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