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糊塗警害她冤十年 天天吞藥怒考律師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7-16 06:07:40
※ 引述《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之銘言:
: ※ 引述《xifaka (當之無愧)》之銘言:
: 雖然我個人對於很多實務上的法律見解很有意見,但這件涉
: 及的應該是「事實認定」的問題,和法律見解並沒有關係。
: 在事實認定的部分,法官、檢察官都不是當事人,都只能依
: 照現有的情況去還原現場,本件從地方法院到最高法院的案
: 號提供給大家,大家可以去看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
: 交訴字第45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上訴字第108 號、最
: 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4645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上更
: (一)字第8 號、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4607號判決)
: ,證據不外乎就是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 報告表、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照片
: 、診斷證明,還有證人的證詞等等。
: 從無罪、有罪的判決來看,比較重要的就是兩點:目擊證人
: 的證詞(一審認為目擊證人對於該肇事機車之車型、顏色、
: 廠牌、年份俱不能陳述,就該肇事者之相貌、性別、衣著、
: 特徵,亦無法清楚描繪;二審則採信了目擊證人的證詞)、
: 被告是否確實在擺攤(一審根據一同擺攤與對面店家的證人
: 證詞,採信被告的辯詞;二審則不採信證人的證詞,並另外
: 調取通聯紀錄,據以否定被告的辯詞)。
這裡就是重點了
如果按照X大的見解
通聯記錄是不利被告的證據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
那X大還有什麼理由反對二審判決?
如果依照最高法院刑庭會議的見解
通聯記錄是不利於被告的證據
是違反刑事訴訟法163條但書的規定
除非檢察官聲請
法院是不得主動調查的
這正好打了X大一個大耳光
這就典型職權調查主義的弊病!!!
形成有罪推定之傾向
(我認為你有罪,就不採信你的說法,還主動調查不利於你的證據)
居然還有人大力贊同
這樣的人說是要為被告爭權益
我看是黃鼠狼給雞拜年吧!
作者: 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   2017-07-16 06:26:00
吐個小嘈,判決看不出來法院是依職權調查或是依檢察官聲請的說,不過若是法院職權調查,的確就是變成這樣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7-16 09:23:00
如果法院真的依職權調查通聯紀錄 反而會查到9/26案發前一個小時張月英人在擺攤的有利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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