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糊塗警害她冤十年 天天吞藥怒考律師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7-16 05:16:53
太好笑了!
檢察官是原告,是要把被告定罪的人
他當然主張法院可以職權調查了
這樣他就可以減輕自己的舉證責任
但被告卻加重了負擔
同時要面對來自檢察官和法官的攻擊
形成武器不對等的狀況
這樣是對被告不利
你確定你真的是在為被告伸張權益?
還是在扯被告的後腿?
你的說就是完全沒有訴訟法概念的人在胡扯的東西
別再誤導大眾了嗎?
來聽聽真正專家的意見好嗎?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uv4D2pJwWw
※ 引述《xifaka (當之無愧)》之銘言:
: 可悲 原來整個最高法院檢察署都有爭議 都是鷹派?
: https://is.gd/vv9W3d
: 本署檢察官會議通過之意見書,發現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有諸多
: 與法理不符之處:
: (一) 漠視立法者於修法理由特別指明之事項,違背立法者意旨,
: 而以決議將法律條文作目的性限縮解釋,形同實質修改法
: 律,有侵犯立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之嫌。
: (二) 忽視我國係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仍兼有職權進行主
: 義之立法,於詮釋法院澄清案件義務及檢察官控訴義務時,
: 既未深究不同法系下之刑事訴訟程序所稱舉證責任之差異,
: 復未探究為何歐陸各國法院依職權調查之規定,在國際間
: 從未經認定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乃逕將法院為澄清案件
: 之職權調查義務,簡化為等同法官負有舉證責任,進而曲
: 解為等同接續檢察官舉證責任及非屬公平法院。
: (三) 未探究國際人權公約並無法官依職權調查,即違反無罪推
: 定原則之任何規範或解釋,上開最高法院決議高舉兩公約
: 無罪推定原則之名以為論據基礎,卻全無說明究竟依據何
: 項國際人權公約之規定、解釋或意見,認定法院依職權調
: 查證據或調查不利被告之證據將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 (四) 上開最高法院決議徒以避免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
: 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之目的為由,限縮法院應依職
: 權調查之「公平正義之維護」事項,僅以利益被告之事項
: 為限,忽視刑事訴訟法之主要目的,應在以符合公平正義
: 的訴訟程序發見真實,罪所當罰,保障無辜免受刑罰,維
: 護法秩序和平,而非罔顧公平正義之維護及被害人利益之
: 保護,所稱之合目的性解釋,已流於偏狹及獨斷。
: (五) 證據是否有利被告之事項,非經調查無法判斷,而且是否
: 有利被告之事項,亦無法單獨割裂判斷,常須綜合全案事
: 實、物證、證言而為判斷。上開最高法院決議限制法院應
: 依職權調查之「公平正義之維護」事項,僅以利益被告之
: 事項為限,不啻要求法官預斷,不再中立,不僅違反證據
: 價值禁止預斷原則,亦與實現公平法院之理想背道而馳。
: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206004496-260402
: 最高票當選國是會議檢察官 整個最高法院檢察署都支持他
: 原來法匠所謂一個有爭議的檢察官就是這樣~~~真的好有爭議XD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 嘖嘖!
: : 原來你找了半天,才找到一個有爭議檢察官的見解?
: : 閣下不知在學者之間通說是認為在當事人進行主義下
: : 法院是沒有主動調查證據的權利嗎?
: : 163條但書是個例外,依據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理
: : 理當從嚴解釋
: : 否則即有違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基本原則
: : 閣下對於此點怎不敢正面回答呢?
: : 更別提,吳檢座的行動可是驚動了司法院長出來嚴厲批評
: : 認為吳檢座之行為過於民粹,無益於法律秩序之維護
: : 而吳檢座本人向來就是職權主義的支持者
: : 主張被告一經判決有罪就應收押
: : 如此鷹派人士的見解
: : 居然被你挪用作為支持法院調查被告不利證據之支持
: : 閣下還是有趣啊
: : http://www.nextmag.com.tw/realtimenews/news/40918389
: : http://www.cna.com.tw/postwrite/Detail/106442.aspx#.WWpfFYiGOiM
: : 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218252
: : 中文摘要: 綜觀我國刑事訴訟法與實務見解對於法院職權調查證據範圍的發展史,從糾問制度所殘留的職權主義,過渡到彈劾制度的當事人進行主義,緩慢保守的進展到積極的改革。自 101 年度最高法院刑事庭第 2 次會議決議起,使我國刑事訴訟法正式走進實質當事人進行主義之新紀元。依現行法及最高法院刑事庭 101 年度第 2
: : 次決議,法院為被告利益,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此片面保護被告一造之利益,被指為有違公平。根本解決之道,就證據調查程序,應澈底採行當事人進行主義,但為保留我國刑事訴訟的根本,仍維持大陸法系追求發見真實之目標,折衷之道,可將現行法第 163 條第 2
: : 項規定,修正為:「法院為發見真實之必要,於認證據有調查之可能時,應曉諭當事人得聲請調查證據。」意即當事人拒絕時,法院仍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貫徹當事人進行主義,使法院從職權主義中解脫,將調查證據之職權,轉化為闡明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之訴訟指揮權,並避免法院在決定是否依職權調查證據兩難時,化解法院進退維谷的困境。
作者: YukiRito (結城梨斗)   2017-07-16 05:24:00
朕知道了
作者: sionxp ( )   2017-07-16 08:59:00
姊妹同心 齊力斷筋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