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糊塗警害她冤十年 天天吞藥怒考律師

作者: Jushisa (★文藝青年★ 星嚮晴)   2017-07-14 12:58:27
謝謝你的回覆,我的看法如下
1.據新聞所述,報案單是警察沒有交出去的文件,
連檢察官都不知道有這東西,
試問,法官如何知道要調查這東西?
若今天關鍵證據變成是某個人手機無意拍到肇事的車牌,
是不是又要怪法官怎麼不查清楚當時準備過路口了路人是誰,
將他們手機全部調出來清查有無證據在裡面?
所以我才會說需要處理的問題,
是法院依職權調查的標準到底是什麼? 界限又在哪裡?
2.101年第2次決議的爭議我也知道,你說教授這樣說也沒錯,
這決議的確很多學者批評,但就我的理解,
這不是最高法院的看法,最高法院已經明示如果是對被告不利的證據,
法院是要問檢察官要不要聲請調查,而不是法院自己依職權調查。
(我曾當面詢問過最高法院的法官)
3.我回文的推文中,很多人提到了無罪推定,
也提到了關於證人記憶的不可信,
我覺得非常好,其實我原本想了解的只是一般人在看到這些證據時,
會如何去評價這些證據間的衝突,事實上第一審就是無罪判決。
以上
※ 引述《xifaka (當之無愧)》之銘言:
: 拜託
: 那些目擊證人都是案發後好幾天才去警察局做筆錄 還會記得一瞬間目擊的陌生車號嗎?
: 筆錄一看就是警察誘導的!
: 我現在給你一組車號 只讓你看3秒
: 你沒有拿筆紀錄 只能短暫背3秒
: 過了一週警察叫你來警察局做筆錄 你還會記得車號嗎?
: 再說你不要亂解釋最高法院一○一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了
: 上次潘欣榮律師在那邊亂解釋
: 我拿去問好幾個刑法教授
: 他們都說法官對於被告有利的證據「應」主動調查
: 對於被告不利的證據「得」主動調查
: 法官對於被告不利的證據沒有主動調查的義務
: 而非「不能」調查被告不利的證據
: 整個就是法官怠惰沒有依職權調查證據
: 連最原始的報案通知單都沒看 還判什麼案
: 會過勞還不都是自己北七才會做白工?
: 第一時間拿到報案通知單 直接不起訴
: 根本案子也進不到法院 也不用雙方都浪費十年了
: 胡扯什麼法官過勞
: 這個案子又不是真的模稜兩可很難判
: 連最基本的報案紀錄單都沒看 會過勞都是自找的!
: ※ 引述《Jushisa (★文藝青年★ 星嚮晴)》之銘言:
: : 打葛齁!!
: : 鍵盤小妹我是迴瀾裁判長!
: : 我覺得這個案件能讓大家熱烈的討論蠻有意義的,
: : 剛好現在正在熱烈討論陪審制跟參審制的優劣,
: : 所以想用這個案子做個類似陪審團的小測試,
: : 來了解大家的想法。
: : http://i.imgur.com/WfURuAN.jpg
: : 雖然大家只要看過新聞就知道最後出現的關鍵證據,
: : 但還是希望大家能夠只用以下的線索判斷,
: : 而不要考慮最後才出現的關鍵證據(這部份在最後的備註再做說明):
: : 假設您今天是陪審團的一員,
: : 本案的爭執點是,被告是否為肇事逃逸的人?
: : 前提:雙方不爭執的事實
: : 1.DNX —211的50 c.c紅色機車為被告平時使用之機車。
: : 2.案發當日DNX —211的紅色機車是由被告騎至永和的黃昏市場。
: :
作者: jungle01   2017-07-14 13:06:00
當有警察筆錄且警察也有出庭作證並且是直接證據無罪推定的推定即以被推翻,此時換被告要提彈劾證據免除或削弱直接證據的證明力 一堆鄉民說無罪推定但此案已無無罪推定問題因為已經被推翻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17-07-14 13:10:00
警訊筆錄是傳聞證據 警察也不是車禍目擊證人被告有證人2名證明不在場 這兩名證人證詞有被彈劾掉?
作者: jungle01   2017-07-14 13:12:00
還有鄉民說為什麼一定要請律師 這是2003由職權進行改改良式當事人時立法者已經預設的前提沒立法強制是讓人民自己評估本身能力但立法者沒想到台灣人賭性堅強 輸了再怪法官還有人因此說要有陪審制更是奇妙的邏輯 陪審制就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17-07-14 13:12:00
車牌這麼小記得住號碼 車身這麼大記不住顏色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17-07-14 13:13:00
法官審過那麼多案件看過那麼多事例 本來就要有比一般人多注意細節 只有聽說法官知法 沒聽過被告知法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7-07-14 13:14:00
證據能力問題請主動靠背,不請律師光這在點就gg惹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17-07-14 13:14:00
現在怪被告不請律師了
作者: birth0302 ([註冊成功囉])   2017-07-14 13:14:00
所以,是考上了沒?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17-07-14 13:15:00
人家就是有證人兩名作證不在場啊 是檢察官要證明車子的確出現在現場 更何況基地台那一點能彈劾掉不在場證明 能否決掉被告證人的證詞怪被告不會交叉詰問 不會彈劾否定檢方證據咧
作者: earnformoney (可以沒錢不能沒梗)   2017-07-14 13:18:00
推你 不過不用跟xifaka這種咖認真 問一樓最懂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7-07-14 13:18:00
不是所有案件都會有直接證據的,一堆案子都是靠間接證據和證人供述拼湊出來的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17-07-14 13:19:00
所以都怪被告就是了 不要忘記這起案件的原告是檢察官是代表國家的檢察官 他的武器工具跟被告比起來多太多被告要找證據調文件掉影帶容易還是國家調證據容易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7-07-14 13:21:00
其實很多案子要看完整的卷宗才知道所有出現過的證據資料,判決書上出現的證據常常只是一小部份而已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17-07-14 13:22:00
被告去跟擺攤週邊商家調影帶容易 還是國家出公文調容易 問題就是判決書出現原告的證據瑕疵就很多了3名目擊證人2個記得車號但全不記得顏色 基地台紀錄是否一定能證明被告所言不實 被告證人的證詞如何被否定 如何不採用 因為原告證人不認識被告 被告證人認識所以原告證人講的證明力較高 被告證人證明力較低如果再慘一點 被告證人還會吃上偽證罪 畢竟有切結檢審都認定被告出現在車禍現場 被告證人騙檢審說沒有要是鄉民哪個碰上這件案件 還不容易找到證人 然後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7-07-14 13:29:00
就跟你說了判決書上呈現的只是一小部份證據資料而已,你真要說從判決書上挑毛病,你隨便找一篇訴字案子的判決,我包準能挑出一堆瑕疵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17-07-14 13:30:00
檢察官說 你的作證有具結 如果被我現是假的 辦你偽證判決書上都是挑選過的證據 還能出現瑕疵 科科 好棒的裁判品質呀
作者: Jushisa (★文藝青年★ 星嚮晴)   2017-07-14 13:32:00
個人覺得被告的證人是被告認識的,但現場目擊證人是陌生人,會影響法官的評價,因為實務常認為,認識的有偏頗可能,但陌生人不會無故誣陷,至於這種看法如何見仁見智。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17-07-14 13:32:00
如果不是有利無瑕疵的證據 法官可以拿來作有罪證據唷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17-07-14 13:33:00
一般人沒這種觀念就算了 檢審看過那麼多案件還拿認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7-07-14 13:33:00
抱歉喔,先單就看判決說證據有瑕疵的好像是你耶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17-07-14 13:34:00
不認識被告作為可信度證據證明力高低的依據對呀 證據有瑕疵本來就不能作為有罪的判決依據呀拿有瑕疵的證據作為該判決的依據 是我的錯唷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7-07-14 13:36:00
所以我說你隨便挑個訴字的判決,我硬挑都都能挑出證據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17-07-14 13:36:00
對被告認識與否作為證明力高低的判斷 是臺灣司法界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7-07-14 13:38:00
哈哈哈,所以你說自由心證嘛,你講出這句就夠了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17-07-14 13:39:00
這叫做無罪推定? 不要只顧到毋縱也要顧到毋往呀!
作者: Jushisa (★文藝青年★ 星嚮晴)   2017-07-14 13:39:00
所以你認為只要是沒被監視器拍下來的,只要家人說他在家看電視,不管有多少目擊證人,法院都應該判他無罪?的確,這個案件有很多地方可以檢討,但要認為無論如何都不能這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17-07-14 13:40:00
論理經驗也是要有依據的 不是完全自由好嗎
作者: Jushisa (★文藝青年★ 星嚮晴)   2017-07-14 13:40:00
樣判斷,我個人是覺得不太公允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17-07-14 13:41:00
所以該案間接證據有到完全能證明到無所置疑的地步嗎車身這麼大不記得車色倒記得車牌號碼 還沒挑戰證人離事發地點有多遠 是不是真的看清楚發話基地台那條證據 真能證明被告有四處移動?
作者: Jushisa (★文藝青年★ 星嚮晴)   2017-07-14 13:43:00
你總算問到問題的核心了,我從頭到尾就是要探討這個問題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7-07-14 13:44:00
抱歉,實務上就是一堆這種指能可拼湊訂罪的,真如教課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17-07-14 13:44:00
這些證據作為有罪證據符合論理法則跟經驗法則?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7-07-14 13:46:00
對啊,你說的不可信,這就是司法的極限,別把世界想得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17-07-14 13:46:00
法律學系研究所可以廢掉了 補習班司法官訓練所就夠了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7-07-14 13:47:00
太美好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17-07-14 13:47:00
我當然知道極限呀 真相沒辦法完全重現 所以在臺灣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7-07-14 13:48:00
你要求不能錯殺,那錯放機率必然大增,這就是現實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17-07-14 13:48:00
被判有罪不是真的有罪 司法界繼續原地踏步所以寧可錯殺不能錯放囉 啊 我忘了 臺灣是有罪推定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7-07-14 13:49:00
我沒說喔,這是你說的
作者: askey (像鑰匙)   2017-07-14 13:49:00
事實上看證據判斷的答案本來就不只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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