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s954411 (ns954411)》之銘言:
: 本篇先不討論 檢察官、法官、警察問題
: 只討論司法過勞下的賽局。
: 首先,我國司法官過勞,已經是公認事實。
: 負擔案件量大,薪水卻沒有等同CP值,所以司法品質可想而知
司法過勞?我有沒有聽錯
這個案字就錯在警察把M看成N
卷宗上的筆錄跟證人證詞
歷經警察 檢察官 法官
至少三組人馬經手
沒人知道承辦警察看錯字
你連最初判定嫌疑人的證據
那組車牌號碼你都不看
那你這個案子找證據的時間花到那去?
就算給你一整年只處理這件案子
恐龍法官還是會判他刑啦
: (可惜廣大鄉民喜歡給這種過勞司法最大權限─死刑)
: 因為案件負擔大,所以基本上沒有人有辦法全心全意地去面對每一個小細節
車牌號碼這算小細節?
這可是讓小攤販變成嫌疑人的主要證據
: 而這時候有專業的法律人才幫你爭點整理後主張就是很重要
: 而這著功能就是律師
: 雖然原文一直說為啥人民有義務請律師幫自己打訴訟
: 法官不是應該明辨是非伸張黑白嗎?
: 這是應然面阿,實際上就是人不夠需要律師幫助
: 讓法官能更理解你的主張...
: 以下把他四個象限化會如下
: 有律師 | 沒律師
: |
: |
: 法官認真 法官較好結案 | 法官體諒被告卻花很多時間無法結案
: |
: | 不能結案被研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