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剛好回顧到路邊攤被開單&機車行佔用停車格新聞。
路邊攤新聞: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paper/739155
機車行新聞:
http://news.cts.com.tw/cts/general/201405/201405201425183.html#.WWJ6b71-XqB
想確認若依據以下邏輯,則obike是否已屬違法?
1. 路邊停車格屬道路範圍:
來源依據: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3.07.04. 交路字第1030017038號函公(發)布日:103.07.04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5907
要 旨:
地方執行機關執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查報處理作業,相關道路範圍之認定事宜
本 文:
主旨:有關貴署函為地方執行機關執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查報處理作業, 相關道路範圍
之認定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3年5月27日環署基字第1030
043531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對於「道路」已有列舉性與概 括
性之說明,是否適用條例規定納入管理,乃屬事實認定問題,宜 由該轄相關主管機關實
地勘查後,本於權責認定處理;惟若納入「 道路」範圍,除應供公眾通行外,並宜由該
道路主管機關確定其交 通管制設施及交通執法等事項,依現行交通法規予以納入管理,
方 有上開條例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至於貴署所詢部分區域是否符合「其他供公眾進
行之地方」之道路 範圍乙節,說明如次:
(一)公有立體停車場:查依停車場法第2條第3款規定,公有立體停 車場屬路外停車場
,非屬條例所稱之道路範圍。 (二)公有平面停車場及路旁所劃設之停車格(位):現行
公有停車場有路邊停車場及路外停車場,如屬路邊劃設停車格位之路邊停車場,則屬條例
所稱道路範圍,至如屬路外平面停車場除應供公眾通行外並應有當地警察及道路主管機關
確定其交通管制設施及交通執法等事宜方有該條例所規定「道路」範圍之適用。
2. 承1.之定義,是否可依下面條款開罰?
來源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
http://law.moj.gov.tw/MOBILE/law.aspx?pcode=k004001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
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敝人非法律人,不確定三&十這兩條算嗎?畢竟腳踏車被掃QR Code就能騎走,過程是營
利買賣沒錯?)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 行為人不在場
,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 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
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以上 因本人非專業法律人,故請教各位意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