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網拍販賣與公司同類商品 背信判刑

作者: stewartqq (涼a)   2017-07-05 20:59:35
1.媒體來源:
UDN聯合新聞網
2.完整新聞標題:
網拍販賣與公司同類商品 背信判刑
3.完整新聞內文:
2017-07-05 16:54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即時報導
許姓女子在賣圍巾的貿易商擔任商品開發助理,又在淘寶網訂購同類商品網拍,被公司認
為違反競業禁止規範,檢方依背信罪起訴她;台北地院審理,許女獲公司原諒,法官今天
依背信罪判決許女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緩刑2年。可上訴。
28歲許姓女子2015年11月起在一家進口「經典格子流蘇兩用斗蓬披肩」的公司上班,擔任
商品開發助理,不過,她上班不到8週離職。
公司指控,許女在職期間,於自己經營的臉書網站,貼上公司販賣「經典格子流蘇兩用斗
蓬披肩,任2入599元」的連結網址,發文稱,該公司網站有賣跟她臉書網站所賣的一樣的
圍巾;該公司賣的是MADE IN CHINA的貨,她賣的是正韓圍巾,1條才賣290元。
事實上,許女公司賣的圍巾「2入」599元,等於一條299.5元,許女自賣的韓貨1條290元
,價差只有9.5元,不過,公司認為許女賣同類商品與公司削價競爭,損及公司利益,因
此控告許女涉嫌背信罪。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goo.gl/waawsD
5.備註:
=_=...
勞動基準法第9-1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罰則第79條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
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
依照資動部憂心企業活不下去!!!最多最多罰兩萬啦!!!!
離職請注意有沒有這個條款...該拿的錢要記得拿阿!!!!
作者: LaplaceDemon (拉普拉斯惡魔)   2017-07-05 21:01:00
他不是離職的時候賣的 他是在職期間賣的
作者: stock0907 (導遊小猴)   2017-07-05 21:01:00
喔~又要聲援了嗎 @@!!
作者: meredith001 (ああああ ̄▽ ̄)   2017-07-05 21:02:00
優質台女
作者: zeumax (煙灰缸裡的魚)   2017-07-05 21:02:00
他是在職,而且拿自己公司商品比較
作者: chenweichih (走路常跌倒)   2017-07-05 21:18:00
婊自己公司賺自己的錢 這人品...
作者: HANAXALICE (花與愛麗絲)   2017-07-05 21:28:00
該公司賣的是假貨,她賣正韓還比較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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