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s954411 (ns954411)》之銘言:
: 雨蒼您好
: 其實為什麼大部分法律系老師反對這次修法
: 而認為這次是民粹修法呢??
: 民訴學者幾乎只有黃國昌老師贊成
: 大咖的民訴老師如邱聯恭、許世宦等等基本上都不贊成
: 實務界司法院也不贊成這次修法。
: 請問司改會推動這次修法有想過為什麼大家這樣擋嗎??
: 因為這次修法次朝一個制度的毀滅上來修法,而不是去修正制度缺失
: 支付命令,邱聯恭老師認為這是一個快速程序
: 難能可貴的地方是,他可以經由不異議,取得民事訴訟中最重要的既判力
: 然後你們就把他幹掉了,這制度就跟本票裁定、抵押物裁定沒有啥不同,只有執行力
: 對於定紛止爭效果變成零,紛爭解決一次性也沒有
: 只因為被濫用的小百分比??(司法院有統計資料濫用真的很少)
: 而且很多學者提出來,問題只在一個判例
: 61年台抗字第407號(現已經廢除)
: 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院外,衹須表明請求之標的並其數
: 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以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五
: 百十一條之規定自明。因債務人依同法第五百十六條對支付命令得不附理
: 由提出異議,故債權人在督促程序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毋庸舉證,其債權憑
: 證之有無,與應否許可發支付命令無關。再抗告人以債權憑證有偽造情事
: 為理由,對於依督促程序而發之支付命令及假執行裁定聲請再審,核與民
: 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尚有未合。
: 其實只要幹掉這個判例就夠了
: 其實我真的搞不懂,為啥一定要毀滅這個制度???
: 而不是去把它修得合身點.....
毀滅這個制度?
光廢除一個判例對無辜受害的民眾有用嗎?
沒有修法,支付命令就跟確定判決一樣有既判力,
從而,法院就會嚴守過去的立場,不可能讓已確定的支付命令輕易再審,
那人民的權利如何保障?
司法院反對的立場是什麼?
避免增加法官的負擔才是真正的理由吧?
再者,如果要等到將支付命令修得合身點,
那些正在被逼還債,每個月薪資被扣款的民眾能等下去嗎?
維持舊的支付命令制度就能一次解決紛爭?
憑什麼讓支付命令和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
民眾有獲得程序保障了嗎?
站在第一線處理問題的,
不是司法院民事廳,
也不是法律學者,
而是原PO所指摘的民間司改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