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衛福部說hiv患者不必告知救護人員

作者: yauwin (球是圓的)   2017-06-22 09:08:03
※ 引述《blackbabe (黑寶貝)》之銘言:
: 小弟身為一個鍵盤消防員,跑救護就是我們的日常工作。
: 但是今天看到我們的衛福部發了公文到我們消防署,
: 內容說HIV患者對於我們救護技術員(EMT)不必盡告知病情的責任。
: 也就是說就算他滿身都是血了,他不爽跟你說你也不能怎麼樣。
: 文末更清楚的寫出我們EMT不是醫療人員。
: 這對所有第一線執行救護任務的消防人員都是很嚴重的指控及威脅。
: 真的不知道上面狗官到底在想什麼..
: http://i.imgur.com/a/usS3B.jpg
這位消防員勞心勞力 我想一位小平民可以分享一下意見
各位吵啥甲甲高危險群該說明
但某些人無辜者潛伏期不該說等等 這些方向我想是搞錯了
HIV條例就規範12條 感染者有告知醫事人員義務
HIV條例還規範15-1 如針扎事件醫事人員害怕被感染HIV
可以不經當事人同意要求驗HIV
所以不只告知義務 連很多不知情人感染者都有防護措施了
所以討論啥族群是高危險群 甲甲該死都過於政治化了
這法明顯對 感染HIV者甚至感染HIV之虞者都有所防範
你可以說對HIV者有歧視 這是另外一個議題
但很明顯12條 和其他條文 都是針對保護醫事人員
何謂醫事人員
1.
醫療法第10條:
连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
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第1項)
连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第2項)
2.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2條:
本條例所稱醫事人員,指依法領有專門職業證書之醫師、中醫師、牙醫師
、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
師、醫事放射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藥劑生、醫事
檢驗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經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並擔任公立醫療機構、政府機
關或公立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 組織法規所定醫事職務之人員。
各機關適用本條例職務一覽表,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很明顯很抱歉醫事人員不包括救護技術員(EMT)
所以這位同仁 我絕抱怨根本合理 這根本歧視EMT
這法律 我覺得有漏洞憑甚麼 醫事人員連有感染者之虞者都可以防HIV
但是確定感染者卻沒有告知EMT義務
再次強調 我覺得是歧視EMT
而衛服部 依法辦事 官腔說 不包含EMT就是這樣來
但並附上第三條 官腔十足
沒有解EMT被歧視的問題 我覺得不體恤EMT人員
沒指出法條有漏洞問題? 替EMT人員發聲 這我替EMT人員不值
甚麼人說啥昏迷不能告知啥 還怪人說文盲根本沒看第3條就在罵
對不起 我就是在罵 所以我是文盲XD
這議題我覺得真是歧視EMT 法沒保護好EMT 官員又官腔十足
各位我覺得過於政治化 或 過於因甲甲因素偏頗的互相謾罵是沒有用的
作者: kinki999 (QQk(廢文被劣文中))   2017-06-22 09:13:00
我猜不會改,會被政治正確處理,然後EMT自已吃下去
作者: linchen1121 (伯陵)   2017-06-22 09:14:00
現在是政府官員都被同性戀抓住把柄了嗎
作者: SixLine (GG >2SD)   2017-06-22 09:16:00
我說句白的 不管什麼梅毒 愛滋 淋病 B肝 有的沒的 病人不會告訴你 醫院在病例 檢驗單上都會偷加註特殊符號標
作者: jerrey (TO Heart)   2017-06-22 09:16:00
HlV現在歸為慢性病
作者: piece1 (...)   2017-06-22 09:18:00
愛滋患者有時靠北侵入檢查把他們排在最後..怪人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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