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律師觀點:員工殺人、老闆賠償?從媽媽嘴

作者: Edifiel (尖頭麵)   2017-06-16 23:41:37
蘋果日報
律師觀點:員工殺人、老闆賠償?從媽媽嘴案來看雇主的責任
李維剛/執業律師
媒體報導「媽媽嘴」案,最高法院判決謝女應和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呂炳宏等股東,需要連
帶賠償其中一位死者的母親368萬元。相關報導一出,一片譁然。大家可能開始想著:法
官是不是亂判?台灣法律真是個笑話等……為何員工殺人,老闆也要賠償呢?
其實這樣的判決並不罕見,也有可能發生在你我身上。
先我們來看一下《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
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
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這個條文內容主要保
障被害人能獲得求償的權利。當初的立法考量在於,雇主的經濟多半比員工和一般民眾有
優勢,當員工在執行工作職務時,不小心侵害別人身體健康或財產,往往無法負擔高額的
賠償金,身為員工的老闆,應較有辦法支付,並且,老闆也有義務要監督員工在工作時的
行為,所以也將老闆列入與員工一起連帶賠償。
但重要的是,法律也有規定,如果老闆能證明員工工作時,已經盡了注意義務,例如制定
員工工作守則,規定哪些事情該做不該做、落實教育訓練……等,以避免上述的事情發生
,老闆是可以主張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的。那萬一老闆確定要賠償責任怎麼辦?根據《民
法》188條第3項,老闆賠償完後,可再向員工求償,所以負最終責任的還是員工。
讓我們回到媽媽嘴一案,法院認為謝依涵在上班時間,藉由「工作職務機會」,在飲料內
下安眠藥,且其他員工在案發當日,也看到被害的二人後來神情有異、身體不適。這時候
如果媽媽嘴平時有建立並落實完善的教育訓練:顧客身體發生不適時,員工的通報及處理
流程,老闆就可依據公司的這個機制,主張爭取免責。
其實生活中我們也常聽聞類似的判決:公司的司機在送貨時,與他人發生車禍,法院基於
公司與司機具有雇傭關係,因此判公司也須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時候要注意的是,《民法
》第188條在經過多年的法院判決及學說見解後,解釋為「不管是公司或者在沒有成立公
司的情況下,以個人身分雇請員工,甚至只要外觀穿了公司的制服或駕駛公務車,與人發
生車禍等,法律都會認定具有雇傭的關係。並且,只要『外觀上』是執行工作的相關事項
,也都會被認為在執行工作職務。」
「媽媽嘴案」是一場悲劇,就算被害人子女、父母獲得法院判決能獲得賠償,也無法撫平
被害人家屬的傷痛。雖然媽媽嘴老闆的確是被牽連,但這是現行法律的規定,並不是法律
的謬誤或法官亂判。這件事也提醒各位老闆,要好好的制定員工守則、落實教育訓練,因
為您負有監督的義務,否則萬一將來員工在外面撞倒人、打傷人等發生糾紛,老闆可能要
連帶負民事賠償責任的!
https://goo.gl/QPjsi4
作者: BF109Pilot (德軍王牌飛行員)   2017-06-16 23:43:00
法律人的問題在 他們說什麼都好長讓你懶得看XD
作者: ynd (世態有如雲變改)   2017-06-16 23:43:00
個人行為還要灌在別人身上。 老闆有叫妳去殺人嗎?
作者: Mradult (Mr.adult)   2017-06-16 23:44:00
最後還是法官自由心證啦,沒門神的老闆自求多福吧
作者: f124 (....)   2017-06-16 23:44:00
一堆廢文是想解釋什麼
作者: gold97972000 (Miyanaga Saki)   2017-06-16 23:44:00
希望可以分段上色
作者: winu (受監護宣告ing)   2017-06-16 23:45:00
推f124 哈哈
作者: ynd (世態有如雲變改)   2017-06-16 23:45:00
業務過失與謀殺居然混一起
作者: winiS (維尼桑)   2017-06-16 23:45:00
看一看其實滿能接受的 一對老夫妻在你店裡被下藥帶回家
作者: just8811   2017-06-16 23:45:00
鄉民不是都法律專家嗎?
作者: somehog (低進)   2017-06-16 23:45:00
頂新老董表示:請對律師很重要的啦~
作者: winiS (維尼桑)   2017-06-16 23:46:00
整間店沒人通報沒人送醫 這責任要算老闆一份
作者: Mradult (Mr.adult)   2017-06-16 23:46:00
呂秋遠律師的見解還比較有點出問題點
作者: ynd (世態有如雲變改)   2017-06-16 23:46:00
法官根本白癡
作者: airflow (享受壓力)   2017-06-16 23:46:00
所以她殺人時是在執行業務內的工作? 還是假職務之便?
作者: doomx (天無二日 民無二主)   2017-06-16 23:47:00
大家快揪團去事務所打工阿~~
作者: taiwan009 (009)   2017-06-16 23:47:00
真的是亂判無誤,硬套188條
作者: g8330330 (負債700萬)   2017-06-16 23:48:00
又不是執行業務過失殺人,也能扯在一起講
作者: winiS (維尼桑)   2017-06-16 23:48:00
就是相對頂新來看 台灣對老闆卸責實在太方便
作者: cca1109   2017-06-16 23:49:00
亂判啊
作者: g8330330 (負債700萬)   2017-06-16 23:49:00
若是開車去尋仇,老闆為何要幫忙賠?
作者: kingbing (kingbing)   2017-06-16 23:50:00
法條解釋與玩弄文字,法律人自己真的分的清楚。各說各
作者: ynd (世態有如雲變改)   2017-06-16 23:50:00
一般來說。通常老闆會讓保險賠,開車者賠剩餘與刑事
作者: taiwan009 (009)   2017-06-16 23:50:00
所謂外觀看似執行業務,那也只是推定執行業務而已,實際上若不是當然就不是
作者: dnek (哪啊哪啊的合氣道)   2017-06-16 23:51:00
整個問題的爭點就是對職務上行為的定義
作者: ynd (世態有如雲變改)   2017-06-16 23:51:00
因為員工沒錢賠,找車主,車主就是老闆。還是得賠
作者: Levelmax99   2017-06-16 23:51:00
根本就是硬套法條
作者: doomx (天無二日 民無二主)   2017-06-16 23:51:00
法條不就是留給法官玩弄的嗎?
作者: winiS (維尼桑)   2017-06-16 23:51:00
貨運在外 咖啡館在內 這對比也太奇怪
作者: ynd (世態有如雲變改)   2017-06-16 23:52:00
就算尋仇最後員工沒錢賠,老闆還是要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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