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理組好像覺得會看判決書
就很猛
但是理組真的看的懂判決書嗎?
以下是某判決書
查法律行為本身與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即法律關係)不同,法律行為不存在係指法
律行為之要件事實,根本上有欠缺;法律關係則就法律行為透過法律規定要件加以評價。
是契約行為乃法律行為本身,屬法律關係變動之要件事實,尚須就特定時空之過去事實透
過法律要件,加以法律上之價值判斷,才能確定法律關係。基此,確認法律行為所生之法
律效果不發生者,即屬法律關係之確認而非僅以單純之事實為對象。
103年度台上字第736號判決
不知道理組看的懂嗎?
還是理組覺得法官在賣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