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 公視
2.完整新聞標題:
※ 原民會解釋令"自用非營利" 原民狩獵合法
3.完整新聞內文:
※ 原住民依照傳統文化去打獵,卻因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長期爭議不斷。原民會跟農
委會,昨天共同發布解釋令,只要是「自用」不是抓去賣,原住民打獵是合法的,而且時
間不受、豐年祭還是傳統祭典限制,一般時也可打獵,事後報備就可以。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持獵槍獵捕野生保育動物山羊和山羌,要給母親食用,卻被判刑三年
半,引發檢察總長顏大和,提出非常上訴。原住民堅持打獵是傳統文化、沒有違法,這個
爭議十多年的問題,原民會和農委會8號共同發布「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第1項的解釋
令,認為原住民只要是基於「自用」的非營利原則下,就能獵捕各類的野生動物,事前通
報機制,也改為事後報備。
==原民會經濟發展處長 王美蘋==
野保法的21條之一裡面
沒有自用 非營利自用放進來
以致於過去這麼多年來
有非常多的這個獵人
因為這一個除喪
或者是婚喪喜慶或者是家祭
去狩獵的時候而觸法
原住民基本法本來就明定,原住民在自用的情況下,可獵捕野生動物,但野生動物保育法
,卻只限定豐年祭等傳統祭典才行,十多年來,也讓不少原住民獵人因為獵捕了野生動物
、背負刑責。
==原住民族青年陣線總召 Savungaz==
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大的進步
但是其實下一步的問題
當然母法還是要跟著修正
還有一個問題是
今天解釋令公告以後
其實我們獵人最常遇到的問題是
不是被判刑的那一刻
而是當他一開始被懷疑是
一個犯罪的人
然後一直到他的判決結束
有罪或無罪那種冗長的司法過程
受到的折磨
原民會與農委會,共同做出解釋令,原住民族青年陣線給予肯定,但也認為,光行政解釋
還不夠,希望直接在野保法修法時,直接在條文中,加入「自用」二字,徹底免除刑事責
任。另外針對野生動物的數量,原民會說未來會和林務局合作,每一到兩年監測一次,讓
保育制度更為彈性。
記者 黃怡菁 張梓嘉 台北報導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news.pts.org.tw/article/361129
5.備註:
※ 現在打獵的人也不多了 希望原住民打獵不要濫用法條去偷賣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