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半導體公司4年前遭高雄市政府以排放廢水污染後勁溪為由,依其不法獲利裁罰1億
餘元,日月光打官司抗罰,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前審見解,認為日月光於2007年至2013年間
已因排放污水遭多次裁罰,不應以同樣事由再罰1億餘元,今判決撤銷高雄市府裁罰處分
,且市府應返還1億200多元給日月光。全案確定。
日月光公司於2013年10月1日被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查獲排放大量高濃度有害健康物質
鎳強酸性廢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情節重大,勒令K7廠停工,市府並在派員駐廠檢測
5天後,認定K7廠自2007年起就有處理費污水設施不足問題,因此援引《行政罰法》第18
條第2項「不法利得加重裁罰」規定,依未妥善處理廢(污)水及污泥之費用所獲不當利益
,對日月光加重處分罰鍰1億2百多元。
判決指出,高雄市府環保局對日月光開罰1億餘元,是根據2007年至2013年間環保局共70
次的稽查結果,但其中僅有6次因日月光K7廠放流水確實違反標準被裁罰確定,其餘64次
查核結果,該廠並無違反放流水標準的違章行為,環保局裁罰並無依據;法院也認為,原
處分認定日月光不法利得的計算基礎確有違誤,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丁牧群/台北報
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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