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的聲明乍看之下避重就輕而且講得不多,
但以實際法律面來講他的聲明稿算蠻中規中矩的,法律面也完全站得住腳
74團一直難以相信一個18歲的小女孩會愛上50大叔堅持有強制性交:
1.要質疑他人說謊必須要提出證據反駁
林的網誌與所謂林家友人說法不能全部採信,後面會敘述;
而整個案件目前還在他字案,病歷資料(澄清發病年紀)等更是南檢要調就調的到的事證
為了脫罪去說謊被事證戳破,檢警可以多辦一條偽證罪
(偽證罪對雙方都適用且為非告訴乃論,檢察官認定你有偽證故意就能辦)
無罪推論原則本來就是法治國家的底線,不然早就天下大亂了
2.這年頭師生戀不罕見,老少配也不難找
李坤城這種還算小咖的,更極端的案例大有人在:楊振寧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908002616-260409
10年前,82歲諾貝爾獎得主楊振寧教授與28歲碩士研究生翁帆登記結婚,
轟動整個華人社會
(報導是2014出刊的,楊現年都要滿93了)
18歲小女孩覺得同輩的異性屁孩對中國文學素養差,喜歡成熟又略懂中國文學的大叔,意外嗎??
補教老師只是其中一個捷徑而已,
補教老師實名制根本無從防範這種年齡相差很大的師生戀,前面有人提到的教育才是關鍵
更何況師生戀怎麼防??教授與自己研究生不也是其中一種??這樣就道德嗎??
(教授/研究生發生戀情時兩方通常都已破20,民法都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了)
反觀林這方,先不提小說這種擺明是創作的文體,要怎麼畫虎爛都可以
(被告毀謗頂多就是凹"我都在寫作,只是取材對象是身邊的真人真事再加油添醋)
那林其他的網誌/部落格/訪談文呢??
只要開一個大絕:林是個已經有幻聽症狀的嚴重精神病患
任何律師都能據此要求配合病歷紀錄精神鑑定澄清林當時是否具備行為能力
如果不具備??那慘了,所有他說過的寫過的東西都不能採信
(就算林還活著,他寫的一些文也有妨礙名譽的嫌疑,他的辯護方也可開這種大絕)
林家友人的說詞到南檢面前也同樣必須具備舉證責任.....
目前最快澄清整件事的方式,就是請小杯文裡面被影射的相關"補教名師"提出妨害名譽訴訟
或是不用當事人去告,提供文章給南檢當相關事證調查
因為檢警為了查這案子勢必得和陳的事件併案,ip等一調出就知道是否是林本人
如果不是,那就讓寫文者自己去為了自己的言論負起應有的刑責;
如果是,一切結案,不用再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