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毀石狛犬遭收押 李承龍友人批司法已死,遇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7-05-29 22:48:59
※ 引述《BrownNoser (BrownNoser)》之銘言:
: 毀石狛犬遭收押 李承龍友人批司法已死,遇藍轉彎
: https://udn.com/news/story/11034/2492189
: 2017-05-29 20:58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即時報導
: 數名黨員、友人得知裁定結果,持標語在法院門口呼口號抗議,
: 質疑破壞蔣公、國父銅像者均沒事,李、邱砸毀無主石像卻被收押,
: 認為政府迫害,司法雙重標準,「司法遇藍就轉彎」。
: 另認為石狛犬非學校資產,對校方提出侵占遺失物告訴。
這次很明顯的是有預謀的 就是故意不交錢交保讓人來抗議把事情鬧大
然後另外主張學校對石狛犬沒有所有權 他們可以任意破壞
但問題在於 石狛犬當初是在學校內挖出的日本神社遺址中找到的
這種應該屬於無主物 而非遺失物 實在不認為刑法337可以告得成
應該也是歹戲拖棚的一環而已 有沒有鍵盤法律專家可以表示一下意見的?
作者: sofaly (沙發椅)   2017-05-29 22:50:00
之前不是有在空地挖到巨大的珍貴木材
作者: mstory (m的故事)   2017-05-29 22:52:00
無主物只要被撿到後,有人收了就算有主物了好嗎?被國小收了當然算國小的,怎麼可以說是無主物?
作者: KingKingCold (お元気ですか?私元気です)   2017-05-29 22:52:00
純噓簽名檔最後一句,最後一句應該是:「物證.....那個物證.....那本小說就是了啊。」
作者: njnjy (邱若男我要幹死妳)   2017-05-29 22:53:00
學校發現 所有權就歸學校 學校是公共設施 公訴罪是毀損罪起訴
作者: harrygp (煞不住!!!!!)   2017-05-29 22:57:00
在台中國人
作者: sigmaaldrich (專賣化學藥品)   2017-05-29 23:01:00
xd
作者: ilanese (坐聽無弦曲)   2017-05-29 23:02:00
民法第802條:「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依上述法規,石狛犬的所有權由該學校取得,這沒有問題。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05-29 23:16:00
巨大珍貴木材是那塊地屬於國家的地好嗎!再來以目前規定 學校內挖到的那麼大致屬於學校或教育部!所以這件應該到最後還是賠錢了事
作者: ariadne (壞人)   2017-05-29 23:26:00
地主挖到沒爭議 地主跟挖到的人不是同一個 爭議就出來
作者: elzohar (某伊)   2017-05-29 23:54:00
不走法律那就私刑打斷雙腳丟路邊好了 統畜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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