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有沒有大法官想要沽名釣譽的八卦?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5-27 01:29:40
※ 引述《amidha (東岐明)》之銘言:
: ※ 引述《amidha (東岐明)》之銘言:
: : 其實這次大法官釋憲有著嚴重問題,不是在於同性婚姻議題上的嚴重,
: : 而是在於這次釋憲涉及司法濫權而危及自由民主憲政體制的根本基礎!
: : 這次釋憲的論述方式,其實是與對岸中共的踐踏國家憲法來維持共黨統治是很類似的。
: : 若這種釋憲方式可以成立,那中共佔領台灣後,也可以叫大法官釋憲來合法化其統治。
: : 為什麼要這樣講?
: : 因為這次大法官釋憲涉及「定義」而非「解釋」,而且大法官們不是在定義法條意義,
: : 而是在定義一個社會公共的慣用詞「婚姻」的定義!
: 似乎一些訓練有素的法匠專家推文反駁,認為我的這種看法是危言聳聽的胡說八道!
: 在下本人並非法律專家,謹在此簡要說說一己的哲學常識見解:
: 我不得不說,大法官不僅是個法律人,更是個政體人,負有維護憲政體制的重大責任。
: 在此次事件中,大法官們發言爭議的都是在支持或反對同婚,卻忘了維護憲政的責任!
: 任一大法官只要有著維護憲政的責任感,他就會拒絕在此釋憲案上具名!為什麼?
:  因為大法官會議本身是無權對此案作出任何判斷,
:  無論釋憲結果是贊成或反對同婚,只要作出判斷的釋憲案,就是出於對憲法的踐踏!
: 讓我們看看此次提出釋憲案的要求解釋爭點:
:  『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
:   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
:   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 而大法官會議最關鍵的一段解釋文內容:
: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
:   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
:   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 解釋文內容顯然判定憲法所謂婚姻,並非限於男女之間;
: 所以民法的異性婚姻規定,才會違反了憲法主張的婚姻自由。
: 問題是在憲法並未具文定義婚姻關係為何!
: 如果就不成文法的歷史慣例來看,憲法沒有定義婚姻,是因為制憲當時,
: 婚姻就是男女之間的事,是原本社會人盡皆知而不言自明的事。
: 所以憲法沒有定義,因為「婚姻」一詞從古而來男女的傳統習慣意義就已經是定義了!
: 而我國是大陸法系的成文法體系。
: 如果就成文法的條文規定來看,憲法既然沒有定義婚姻是什麼性別的關係。
: 大法官們根據憲法現行條文,也就無從解釋此案爭議。
: 若是根據婚姻習慣傳統定義解釋而反對同婚,就是濫權踐踏成文憲法!
: 若是根據自由心證擅取定義解釋而支持同婚,更是濫權踐踏成文憲法!
: 大法官們應該要知道,就現行憲法條文,他們沒有任何權力提出對此案的解釋!
: 在此案上具名簽字的大法官,無論是支持或反對同婚,都已經背棄了他維護憲政的職責!
: 這個釋憲案的問題,大法官們應該要丟回給立法權解決,
: 除非修憲確立婚姻定義,否則大法官會議沒有權力可以進行任何解釋!
: 憲法既然沒有定義婚姻的性別關係,就不能說民法定義的婚姻性別關係是違憲!
: 這次釋憲案的嚴重問題,不是在於反同或贊同;而是在大法官們集體共同違憲,
: 是在於大法官們集體背棄了守護憲政的職責卻渾然不覺,而大眾也茫然不知!
: 更重要是,法律學界也未見有學者聯名批判此次大法官會議的不當釋憲!
: 那我們社會能有自發內生的本土力量,來永續守護自由民主憲政體制嗎?
我同意你 婚姻的定義為何是大法官定義?
所以大法官認為民法沒有保障同性結婚的自由 所以違憲 因為立法機關不作為
照這種理論 民法也沒有保障人獸結婚的自由 或是人跟摩天輪結婚的自由
那是不是也是不作為? 也是立法機關怠惰?
人獸結婚還可以說違反動物保育法 因為修幹時動物會不舒服 但是人跟摩天輪結婚呢?
你如何證明修幹時摩天輪會不蘇胡? 況且人跟摩天輪結婚也沒有妨害到社會公眾利益
根本不影響社會 為何不能結婚?
一直滑坡下去 人跟青菜也能結婚 民法沒有保障人跟青菜結婚的基本權~
早就說過法律任人解釋 愛怎麼解釋就怎麼解釋 可笑可笑~
如果二十年前 大法官肯定不會做出這種解釋
二十年前甚至連婚前都不能性行為 同性戀被視為傷風敗俗的事情
璩美鳳偷拍同志酒吧 害女同志被迫出櫃就自殺啦~!!!!
以前出櫃需要很大的勇氣~
: : 問題是大法官有權力進行定義嗎?司法權可以用來定義其社會公共詞彙的意義嗎?
: : 如果大法官可以定義「婚姻」,那也就可以援例來定義「自由」或「民主」。
: : 中共也一直宣稱在他們統治下,是自由民主的憲政體制,
: : 只不過他們是有著他們特色定義的「自由」與「民主」。
: : 如果公共詞彙可以經由司法權來隨意定義,那憲法條文或法律條文又有什麼意義呢?
: : 因為只要司法權對於詞彙定義加以改變,原來條文意義也就可以隨之變更!
: : 問題是社會公共詞彙的定義認知,涉及社會全體的認同價值,可由少數司法官來認定嗎?
: : 社會公共價值的認定,只有透過全體公民的審議認可才可以決定吧!
: : 而涉及全體公民的審議認可,應該是在於立法權,而非在於司法權。
: : 所以這次大法官釋憲是很嚴重的問題,涉及全體大法官的濫權失職。
: : 大法官無論是支持或反對同婚,都不可以用重新定義社會公共詞彙的方式,來解釋法律。
: : 會有這種釋憲案通過,只能說我們社會竟連大法官們都沒有判斷能力去維護憲政體制!
: : 這也就是這次釋憲案事件最嚴重的八卦!
大法官說女森生理功能不適合當兵 所以兵役法沒有違憲
但是女森可以當志願役 不能當義務役
現在都有鍋貼替代役了 不知道大法官還會不會堅持女森不能當兵
如果大法官釋憲說女森以後要當兵 回家會被老婆逼著洗她沾有月經血內褲當作懲罰嗎?
可笑可笑
作者: a94037501 (dumbfounded)   2017-05-27 01:30:00
民法沒規定結婚要一男一女法務部說的
作者: exrana (大猿同學)   2017-05-27 01:30:00
女森不要當兵罷脫,夜哨一次兩班很硬了喔
作者: a94037501 (dumbfounded)   2017-05-27 01:31:00
大法官說你亂涵釋違憲
作者: kf612024 (Edward)   2017-05-27 01:38:00
婚姻是兩個人締結的,是「人」喔大法官並沒有重現定義婚姻重新
作者: LeaveTaiwan (LeaveTaiwan!!!)   2017-05-27 01:39:00
所以可以跟妹妹或女兒結婚了嗎 大法官們所以可以一男多女結婚了嗎 大法官們
作者: Neil0503 (托尼戴)   2017-05-27 01:40:00
其實這個爭議的面向,就是所謂的「法官困境」詳細就餵狗就很多解釋了
作者: kf612024 (Edward)   2017-05-27 01:41:00
婚姻須具有專一性排他性及永久性,我國目前還是單一伴侶制度
作者: LeaveTaiwan (LeaveTaiwan!!!)   2017-05-27 01:45:00
那所以可以跟妹妹或女兒結婚了嗎
作者: kf612024 (Edward)   2017-05-27 02:04:00
目前基於優生學是不允許近親結婚的,但若您有疑慮,可以跟祁家威先生一樣聲請釋憲,由大法官解決您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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