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林奕含案 謝震武1句話戳盲點

作者: PttCraft (WOT NA 怒伯)   2017-05-26 11:28:29
※ 引述《ruei18 (ruei18)》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中時電子報
: 2.完整新聞標題:
: 又傳陳星妻逼林奕含下跪 謝震武突破盲點
: 3.完整新聞內文:
: 才女作家林奕含輕生1個多月,風波仍未平息,有傳陳星曾向檢方表示,因為師生戀的關
: 係,曾與妻子、林奕含與林奕含父母約在喜來登飯店談判,過程中陳妻甚至要求林奕含下
: 跪認錯,導致林奕含從此精神崩潰。不過謝震武昨晚就在年代《新聞面對面》直言:「我
: 從一開始就跟你講說,中間管你2個月多久,有沒有交往那個詞,我只在乎的是一開始發
: 生的時候,是你情我願還是不甘不願。」
: 有傳陳星向檢方要求傳喚當時也在飯店參與談判的林奕含閨密作證,證實他與林奕含是因
: 不倫戀展開談判,而非外界所說的誘姦。對此,謝震武直言要大家用腦子去想,就算假設
: 真如陳星所說有交往2個月,「我不在乎那2個月,我在乎的是第一次發生事情的時候,到
: 底是怎麼發生的。」
: 謝震武表次,這就跟陳星提出要求林奕含富二代前男友作證的邏輯一樣,就算林奕含跟富
: 二代交往,與跟陳星交往的時間有無重疊,「那跟你跟她發生那件事有什麼關係?」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525005923-260404
: 5.備註:
: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122/34786832/
女進男舍「想要」性侵不成立
http://news.tvbs.com.tw/other/380616
房東性侵女房客無罪 因為一封信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176841
「這種事」在臉書公開 告性侵不成立
新聞天天都有,我隨手貼幾個
大律師一定知道,法官斷案憑證據,證據也不可能只看當事人自訴
更何況當事人之一都已經不在了
沒有直接證據的狀況下,法官就是看現有的資料去心證
看看有沒有動機,看看事後狀況和不和雙方提出主張的邏輯
他提出交往兩個月,其實就是要主張一開始是合意啊
你如果不同意的話,也得提出證據來推翻他
大律師不會不清楚吧?
如果這個案子沒上新聞,私下找律師,律師們又會怎麼說呢?
也是義憤填膺我來我來嗎?
作者: a741085 (向前一鏢)   2017-05-26 11:29:00
人家是老師
作者: s860134 (s860134)   2017-05-26 11:30:00
上面哪個例子有小說鐵證?
作者: YummyDragic (抓雞雞)   2017-05-26 11:30:00
十八歲後就不是老師了吧
作者: junibookye (兵車行)   2017-05-26 11:30:00
花個兩三百萬花錢幹掉陳..好過死個一女兒
作者: iPadProPlus (哀配之神)   2017-05-26 11:31:00
阿就沒證據的事情吵那麼久
作者: vyjssm (散人)   2017-05-26 11:32:00
測謊啦,不敢的是狗養的
作者: stevenkuo (Stev)   2017-05-26 11:33:00
通聯紀錄準備好了
作者: enjoytbook (en)   2017-05-26 11:36:00
果然八卦版只要兩邊都開大絕互噴就好,各位繼續努力~
作者: starfishfish (艾力克斯)   2017-05-26 11:36:00
作者: aCCQ (阿賢)   2017-05-26 11:36:00
感覺如果有關鍵的東西應該很早就拿出來了 甚至幾年前就告了
作者: koala7124 (koala)   2017-05-26 11:38:00
有交往=合意 !!?? 這是兩回事吧
作者: snane (Clark克拉克)   2017-05-26 11:39:00
如果議員說的帳號就是林,那林po的文證明滿18且合意交往
作者: aCCQ (阿賢)   2017-05-26 11:40:00
但是謝的意思是說 那也不能證明他們第一次做愛林是自願的
作者: snane (Clark克拉克)   2017-05-26 11:40:00
不過也只是她自己po的文,跟小說一樣沒證據
作者: luzzwang (咬著橘子的豬)   2017-05-26 11:41:00
小說可以當證據的話,看低卡就可以抓一堆人去關了
作者: snane (Clark克拉克)   2017-05-26 11:46:00
看誰能提出證據吧,沒證據就像觀眾討論劇情一樣
作者: pojohn (矇著臉代表武功高)   2017-05-26 11:51:00
謝不是說了嗎? 重點在第一次是 合意 還是 硬上
作者: Albert666 (Albert)   2017-05-26 11:55:00
作者: ApAzusa126 (梓喵126號)   2017-05-26 11:56:00
幫原po補充一下,對被告行的測謊,除非符合自白的要件,不然學理上應該有不自證己罪的適用而不得作為證據。 不過這裡是八卦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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