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威力強大 同婚釋憲竟附帶通姦除罪效果

作者: blackbeard (三葵丸)   2017-05-25 11:57:48
補充一下,其實現行法律並未定義「通姦」,
目前「通姦」被定義為「性器接合」的情況並不是法律明文的規定,
而是法院在實務上的見解,也就是「判例」。
刑 §10對性交的定義如下: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也就是說,以下的行為不論「主動或被動」,都屬於性交:
LG 進入 G8、LG 進入肛門、LG 進入口腔;
Kobe、拿小黃瓜進入 G8、毒龍鑽、拿小黃瓜進入肛門;
值得注意的是,從以上法條可以看出,還好立法者有記得賦予口腔比較特殊的地位,
只有 LG 進入口腔算性交,
不然打手槍也算性交,媽媽拿湯匙餵小孩也算性交還得了 XD
以上是「性交」,而「通姦」呢?通姦的定義是什麼?
很抱歉,沒有,
翻遍了刑法就是沒有,
刑 §239:「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翻遍刑法就是只有這條寫了通姦這兩個字,而且沒有詳細的定義,
在罪刑法定原則之下,通姦如果直接準用性交的定義可能會有問題,
且台灣法界一般是傾向於支持通姦除罪化的,所以在實務上也刻意限縮通姦的定義,
把「性器接合」當成是通姦罪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說若沒有直接拍到性器接合的畫面,
不論是用過的保險套,沾有體液的衛生紙等證物,若沒有當事人的自白,
法院上一般不太願意判通姦罪成立的。
換言之,已婚男去和別的女人肛交,已婚女去幫別的男人口交,「基本上」不會被判通姦
但這些都是建立在法官願意援引判例的情況上,如果遇到一位不支持通姦除罪化的法官,
口交也是有可能被判通姦的,請看:https://goo.gl/mrOx9W
(自由時報:男法官打破慣例 口交判通姦)
昨天大法官釋憲結果出爐,等同於宣告
民 §972「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違憲且將於兩年後失效,也就是說,兩年後就算立法院還沒來得及完成修法或立法,
戶政事務所將不能不接受兩位同性去登記結婚,
也就是說,屆時,男男同性夫妻(夫夫?妻妻?考考?妣妣?)中有一人和配偶以外的人
發生同性性行為時,因為口交和肛交都不是「性器的接合」,
因此,有機會不被判通姦成立,但到時候法院在實務上的見解會不會改變就不知道了~~~
※ 引述《andyboy960 ()》之銘言:
: 因為看到很多人不懂為什麼跟通姦除罪化有關係
: 所以簡單解釋一下好了
: 現行法通姦罪的姦
: 與刑法第10條的性交是不一樣的概念
: 暫且不論通姦罪的姦沒有改成跟刑法第10條性交的規
: 定相同是立法者故意或是立法疏漏
: 在現行法中通姦罪只限定在男女性器接合的情形
: 所以我們常常可以看到新聞說口交不算通姦等相類似情形
: 回歸到同志間的性行為 男性通常是以陰莖進入肛門
: 女性則是以陰部等方式進行(或是手指?
: 均不符合男女性器接合的要件
: 因此無法該當刑法上姦淫的要件
: 所以同性間性行為不會構成刑法上的通姦罪
: 那問題來啦 ~為何異性性行為會該當刑法通姦罪
: 而同性間不會呢?
: 那這樣可能就是對異性間有配偶者與他人性行為會成立通姦
: 而同性間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不成立通姦罪存有差別待遇
: 可能是對異性的平等權侵害
: 基本上大概是這樣~~
: ※ 引述《Diluvius (沒)》之銘言:
: : 1.媒體來源: 蘋果日報
: : 2.完整新聞標題: 威力強大 同婚釋憲竟附帶通姦除罪效果
: : ※(新標題: 同婚釋憲威力強大 通姦罪恐須跟著修法)
: : 3.完整新聞內文:
: : 大法官今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不允許同性婚姻違憲,並限相關單位2年內
: : 完成修法,否則同志可直接登記結婚。有法界人士指出,本號解釋除了直接變更《民法》
: : 法律,還連帶具有推動通姦罪在2年內除罪化的效果,威力實在「太強大了!」
: : 法界人士憂慮,縱使法務部趕在2年內完成同志婚姻修法,但在民間反同人士壓力之下,
: : 立法院會不會在限期內通過,就很難說了。
: : 假設2年之內同婚相關法律沒完成修訂,2年之後同性婚就會變成一個事實,而且會直接產
: : 生變更《民法》相關法律條文的效果,這時首當其衝的就是《刑法》的通姦罪,「目前實
: : 務上認定必須是男女間性器接合才構成通姦,同性間則無性器接合的可能,到時候就會變
: : 成只有異性通姦成罪,同性通姦不成罪。」
: : 他認為,屆時只能處罰異性不能處罰同性的通姦罪,勢必會被大法官認定違反平等原則,
: : 到時候通姦罪就會被宣告違憲了。
: : 律師李奇芳指出,現行司法實務對於通姦認定僅限於異性間性器插入才成立,至於同性間
: : 的性行為雖會成立《刑法》上的性交,但不會構成通姦罪。
: : 但李奇芳認為這不是問題,因為國內目前對通姦除罪化已有共識,且不管同性或異性的婚
: : 外性行為,縱使無法成立通姦罪,也不影響配偶訴請民事損害賠償,配偶還是可以提起離
: : 婚之訴跟追究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王吟芳/高雄報導)
: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524/1125568/
: : 5.備註:
: : 有點看不懂
:
作者: winu (受監護宣告ing)   2017-05-25 11:58:00
法盲不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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