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oel1129 (腐腐)》之銘言:
: ※註:有電視或媒體有報導者,請勿使用爆卦! 未滿20字 一行文 退文
: 1.勞基法目前規定,休息日 加班 0~4小時以4小時計算、4~8小時以8小時計算、
: 8~12小時以12小時計算。
: 民進黨立委提案修正為:依照實際的加班時數 來給付加班費用
: 譬如說如果是加班1個小時,依照目前規定,老闆應給付4小時加班費
: 但修法後變成只能領1個小時的加班費
這點有什麼不對 做一個小時 老闆付一個小時的錢呀
哪有做一小時 老闆付四小時的錢的道理??
你自己是老闆的話覺得合理嗎?
如果你們覺得這樣合理,那反過來說,做四小時 老闆只給一小時不也合理
9.2完全不講理嘛 顏色對了就大肆炒作
我實在不知道做一小時就給一小時的錢
到底有什麼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