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目前小說派的通說見解
林是被陳興強制性交→陳興是個性侵犯,林是強制性交的被害人
又小說派對於林事發之時為什麼不報案的通說見解是:
林被陳興老婆威脅要用通姦罪告他,所以林只好隱忍→林是通姦罪的當事人
本魯疑問的是,要怎麼“同時”該當強制性交的被害人跟通姦罪的當事人?
通姦罪可以用單方用強暴脅迫實現嗎?(單方強暴脅迫發生性行為…阿幹這不就強制性交
,關通姦罪什麼事?跟味噌湯變排骨酥湯87%像阿)
要同時符合兩者的解釋是:第一次是強制性交沒錯,但是後續幾次都是林自願的?
還是有其他可能性本魯沒考慮到?
懇請各位法律大神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