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onnyvvang (榮尼主)》之銘言:
: 反對通姦除罪化的起手式
: 跟反對多元成家的有87像
: 一開始先舉如果是你的家人被xx
: 這些人心態是怎樣?
: 自己怕得要命
: 根本是魯蛇心態
: 通姦入刑根本浪費司法資源
婚姻中之一方與他人性交侵害他方之配偶權.
走刑事路線, 雖為告訴乃論, 但仍由檢察官進行起訴.
走民事路線, 須由他方自行提告, 通常需支付律師費.
兩者比較之下, 前者顯然對他方較為有利.
且就刑度上, 通姦即使成罪, 刑度也不高.
其限制之人權(一年以下之人身自由或罰金)
難謂高於受侵害之配偶權.
故現行通姦罪有存在之利基, 無廢除之必要.
不過我很好奇支持廢除一方的理由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