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在PTT誹謗北巿3議員 拘役59天定讞

作者: ispv7   2017-05-16 00:51:17
※ 引述《DoraGmon (哆啦G夢)》之銘言:
: 在PTT誹謗北巿3議員 拘役59天定讞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463370?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 2017-05-15 12:01中央社 台北15日電
: 台北巿黃姓男子去年初在PTT八卦版影射議員鍾小平、許淑華及陳彥伯收賄而為特定產業護
: 航。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依加重誹謗等罪,判他拘役59天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 判決指出,黃男去年1月7日在北巿住處內,在PTT八卦版以「爆卦-在台北巿某局處午覺,
: 做了個夢」為標題,內文以影射鍾小平、許淑華及陳彥伯為「跟特定業有關的」、「不乾淨
: 黑黑議員」及「金權政治」有關,指摘三人係因收受特定產業業者賄賂而為特定產業護航的
: 民意代表。三人後來提告。
: 高院審理期間,黃男坦承發表文章,但主張這篇評論文章有兩個核心重點,一是關心社會,
: 一是期待新政治,因為他在台北成長,對社會時事和社會議題有在關注,而且評論重點是台
: 北巿政府總預算;他發表的言論有公益性,沒有惡意。
: 高院審酌黃男未加以查證了解、無足夠憑據即對外散布無法證明為真實,而且明顯損及三人
: 身為民意代表於社會上的名譽評價地位,考量黃男未能和解取得三人諒解,判他拘役59天,
: 得易科罰金定讞。
這是一篇滿可笑的判決,黃男會被定罪,純粹是因為一連串蠢到爆的原因結合起來的結果
首先來看初審判決書
【裁判字號】 105,審易,1143
【裁判日期】 1051228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這篇判決書基本是篇廢文,裡面只有一個關鍵字
上開附表所示之內容,確係被告以帳號「super0000000」
登入批踢踢實業坊網站所發表,且文章中提及「重伸彥」
、「午叔華」、「東彥柏」確為告訴人3 人,「木可伯伯
」為柯文哲無誤,業經被告自承在卷,且有告訴人鍾小平
、許淑華、陳彥伯警詢、偵查時之陳述(告訴人鍾小平、
陳彥伯警詢部分,見偵卷第14至第17頁,渠等偵查部分,
見偵卷第75頁背面至第77頁;告訴人許淑華偵查部分,見
偵卷第75頁背面至第77頁)、被告胞姐黃鈺琦警詢、偵查
時之陳述(見偵卷第6 至第8 頁背面、第76頁背面)、被
告母親吳芬芬警詢時之陳述(見偵卷第9 至第10頁)在卷
,另有附表所示內容(見本院卷第43頁)、「IP:36.227
.42.104 」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卷第34頁)附卷可稽。
是上揭文章,係由被告於批踢踢實業坊網站所發表,並讓
不特定多數人知悉,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有沒有看到,通聯調閱查詢單,這是什麼東西呢?
顧名思義,這就是警察拿來調閱通聯的書面,但是呢,
這東西早就在103年7月14日正式走入歷史了,
其根本原因就是通保法修法,把調取通信記錄的權限收回法院,
只有法院能同意調取通聯,最多也只有檢察官能緊急調取,但還是要法院事後追認
也就是說,有一個不唸書的老警察,不知道或假裝不知道通法保早就修法了,
警察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管制作業要點 也已經改為
警察機關調取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管制作業要點
通聯調閱查詢單這種東西早就已經沒有了
警察想要調取通信記錄,就是要依新規定請法院核發調取票,始有合法調取權限
但是呢,妨害名譽都是最重本刑未滿三年的輕罪,所以法院依法不得發票
不然連法院自己也違法,也就是警察永遠都拿不到法院的那張票
所以,不唸書的老警察,為了服務政治,只好拿舊規定來魚目混珠
這是第一件好笑的事
然後,第二件好笑的事,是被告和被告的律師,居然都不知道這件事,
居然就自己認了犯行,還自以為是的想用主觀犯意不具備來想脫罪,
真是可笑到一個極致,
被告其實只要主張,通聯調閱查詢單不是合法格式,取得的資訊沒有證據能力,
不能做為依據來證明被告有發文,就解決了啊,講那麼一大堆廢話要幹嘛咧
然後第三個好笑的是法院,這個法官頭殼不知道裝什麼東西的,
應該說這個法官很精明吧,被告你自己不懂自己的權益在哪,
我也沒有義務告訴你,順便可以賺點業績,又可以做人情給議員,
一石多鳥,超爽的
然後第四可笑是上訴人,也就是被告和他的律師,
事到如今了都還搞不清楚狀況,還在主張主觀犯意不具備,
人可以蠢,但一蠢再蠢連神仙也救不了你了
到這時間了,還不醒悟,雖然就算醒悟也來不及了,早就講了太多不該講的陳述了
所以這是一篇可笑的故事
為政治服務的檢警院
和搞不清楚狀況的被告和律師
譜出了這一段害我笑到肚子痛的判決
哈哈哈
作者: event1408472 (醒世明燈)   2016-05-16 00:51:00
作者: guitar0225 (ibee(艾比))   2017-05-16 00:52:00
高調
作者: formatted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05-16 00:52:00
嘻嘻
作者: kiminocodo   2017-05-16 00:52:00
雖然看不懂,但是笑個幾聲好惹,哈哈哈哈哈哈
作者: popy8789 (面對它)   2017-05-16 00:52:00
結果大力神童沒告 告的是其他三個
作者: moonblacktea (阿月紅茶冰)   2017-05-16 00:53:00
台灣就採爭點主義,爭點錯了就沒救了
作者: stewartqq (涼a)   2017-05-16 00:53:00
0.0...推~
作者: sanwa (等等等等)   2017-05-16 00:53:00
如果換成藍色時代,那就是白色恐怖了! 哈哈
作者: popy8789 (面對它)   2017-05-16 00:53:00
該不會大力神童又怕跟劉ㄒㄧㄠˇㄕㄢ一樣丟臉?
作者: camrydriver (movies)   2017-05-16 00:54:00
管他怎麼最後都是自由心證,鬼島就冤錯假案一堆壹週刊,https://goo.gl/e3uLUO
作者: GSHARP (Mr.Q)   2017-05-16 00:55:00
#感覺滿好笑der
作者: cul287 (希悠)   2017-05-16 00:55:00
相信台灣司法 ㄏㄏ
作者: DarkIllusion (′・ω・‵)   2017-05-16 00:55:00
感覺很悲慘 幫忙笑一下好了 哈...哈...
作者: futakinohi (A.R)   2017-05-16 00:56:00
高調推
作者: over999 (唉呦)   2017-05-16 00:56:00
請到無良律師只能自認倒楣
作者: clide5566 (可利德56)   2017-05-16 00:58:00
律師 77年考上 算是非常資深的
作者: starfishkira (死搭魚)   2017-05-16 00:58:00
呵呵
作者: c6643 (Leliana)   2017-05-16 00:58:00
提醒一下,台灣司法並沒有程序不法就沒證據力這回事...
作者: mkzkcfh (mkzk)   2017-05-16 00:59:00
開戰!
作者: KBTIT (諸行無常)   2017-05-16 00:59:00
看到你這篇想再上訴還來得及嗎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7-05-16 01:00:00
法務部有函啦,調取通信使用者紀錄不用經過檢察官,不滿意去創造個案跟法院對幹
作者: hoopop421 (我不是金牛座)   2017-05-16 01:00:00
幫 高調
作者: gj942l41l4 (米食主義者)   2017-05-16 01:00:00
這太誇張 還敢把通聯記錄寫到判決書上
作者: orinsinal (Wind Traveler)   2017-05-16 01:00:00
這真的只能幫柯粉哈哈大笑了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7-05-16 01:01:00
作者: vn509942 (如履薄冰)   2017-05-16 01:01:00
不意外 這些機關都在服務政治跟權貴
作者: dormice (MJ KING OF POP )   2017-05-16 01:01:00
反正都是自由心證 沒錢判死
作者: yuponkimo (沈俠)   2017-05-16 01:02:00
哇靠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7-05-16 01:02:00
這樣玩有被罵啊,但實務就是這樣玩
作者: orinsinal (Wind Traveler)   2017-05-16 01:02:00
自從這事件後 也很少看到路上踢到XX 其實在挺柯的文宣
作者: wettland5566 (溼地5566)   2017-05-16 01:02:00
走入歷史是你在講 最近還是很多人在網路上罵人被吉
作者: ru899 (爆米花)   2017-05-16 01:02:00
作者: gj942l41l4 (米食主義者)   2017-05-16 01:04:00
靠 BBCALL貼的那張 法務部這樣詮釋 真的是廢到笑
作者: wettland5566 (溼地5566)   2017-05-16 01:04:00
你想幫他辯護什麼? 因為不可以用通聯查人 所以無罪?
作者: kilof (KiLoF)   2017-05-16 01:04:00
考選部聽到囉 明年加考通保法
作者: s2678132 (LONG)   2017-05-16 01:04:00
不爽找DPP立委修法阿 上訴阿
作者: k88888g (超Q圍巾蜥蜴)   2017-05-16 01:05:00
又是個鍵盤律師...
作者: s2678132 (LONG)   2017-05-16 01:05:00
還有台灣並沒有要求證據來源依定要合法
作者: uligo (我最用功了￾N￾N￾ )   2017-05-16 01:06:00
如果這篇是真的還蠻八卦的
作者: DataMaster (0.0)   2017-05-16 01:06:00
半桶水又在網路亂扯
作者: uligo (我最用功了￾N￾N￾ )   2017-05-16 01:07:00
之前非法監聽王金平的電話不就是不能採用的證據
作者: DataMaster (0.0)   2017-05-16 01:07:00
連通保法有漏洞都不知道 所以根本還是可以調
作者: sharkimage (生日那天的甜蜜 ~知道效m)   2017-05-16 01:07:00
真的嗎
作者: ppc ( )   2017-05-16 01:07:00
真是亂搞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7-05-16 01:08:00
調通信使用者資料本來就沒什麼,當初立法立成那樣本來就很白癡,又不是監聽對話內容
作者: DataMaster (0.0)   2017-05-16 01:09:00
搞清楚兩個名詞 「通信紀錄」和「通信使用者資料」
作者: happyyizhen (我想當米蟲)   2017-05-16 01:10:00
通保法漏洞
作者: DataMaster (0.0)   2017-05-16 01:10:00
你所謂的最輕本刑3年以上才能調取的是「通信紀錄」「通信使用者資料」 當時立法時忘了規定到所以不能調「通信紀錄」還是能調「通信使用者資料」
作者: wettland5566 (溼地5566)   2017-05-16 01:11:00
哪來的證據不合法了?? 被告都承認id是本人持有了
作者: DataMaster (0.0)   2017-05-16 01:12:00
白話文就是 不能調你IP位置 但還是能調ptt使用者資料
作者: ppboy (磨練)   2017-05-16 01:12:00
好棒棒,要不要秀一下你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小弟最近有官司想打
作者: DataMaster (0.0)   2017-05-16 01:13:00
所以只要你PTT使用者資料沒亂填 就能抓到你
作者: gj942l41l4 (米食主義者)   2017-05-16 01:14:00
一份完整的通信記錄 不包含「通信使用者資料」?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7-05-16 01:15:00
呃,我想你下次要笑之前還是求證先
作者: liberating   2017-05-16 01:15:00
插個話 通保11-1不是有規定通信紀錄跟使用者資料 還是我理解錯誤?
作者: gj942l41l4 (米食主義者)   2017-05-16 01:15:00
依我看只是法務部現在亂搞 還沒人翻而已
作者: cycycle (cle)   2017-05-16 01:16:00
自由心證猜有拿錢法官
作者: DataMaster (0.0)   2017-05-16 01:16:00
通信紀錄就是ip位置 跟要求網站提供使用者資料 不同使用者資料室你在ptt填的身分證字號 地址 姓名ip位置是網路警察可以直接由ip查出你家調使用者資料 不用滿足最輕本刑3年 當初根本立法者耍智障 造成的漏洞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7-05-16 01:20:00
我看根本故意的
作者: DataMaster (0.0)   2017-05-16 01:20:00
所以警察直接跟站方調你的會員資料一樣可以找到你除非你亂填 填假資料
作者: sillygoose (sillygoose)   2017-05-16 01:21:00
哦,在網路上惡意毀謗人,再來找法律漏洞,不就好棒棒
作者: DataMaster (0.0)   2017-05-16 01:22:00
這樣調出來的資料是假的 又不能查你ip 可能躲得過
作者: Tattoo (跟隨我^^)   2017-05-16 01:25:00
原來是這樣,我有免死金牌了
作者: sillygoose (sillygoose)   2017-05-16 01:25:00
台灣就繼續容忍一堆人在網路上電視上造謠跟胡說八道。
作者: Tattoo (跟隨我^^)   2017-05-16 01:26:00
爽,網路匿名就是舒服
作者: daniel3551 (Deo)   2017-05-16 01:28:00
長知識推
作者: shrines   2017-05-16 01:28:00
作者: voicepig (豬豬仔)   2017-05-16 01:36:00
議員耶
作者: cabama (口可)   2017-05-16 01:37:00
這招學起來!
作者: menturm (solanin)   2017-05-16 01:40:00
有笑有推 希望大家繼續做夢
作者: jfcjjl (阿福)   2017-05-16 01:44:00
所以好幾個帳號用跳板來發文推文,可能連真實資料都假的
作者: Busufu (不太舒服)   2017-05-16 01:46:00
建議鄉民不要把這篇文當真實務上你這樣講等著被打臉
作者: alitey (挫)   2017-05-16 02:24:00
照這樣講 這個判決能被推翻嗎?
作者: F1239810 (阿蛇)   2017-05-16 02:30:00
哈哈
作者: srwhite (魯蛇阿白)   2017-05-16 02:36:00
怎麼回文這麼兩極阿 推一個看有沒有新說法
作者: cka   2017-05-16 02:54:00
高調
作者: uglyfinger (醜八怪)   2017-05-16 03:02:00
很好奇是不是對的QQ
作者: buzzard (Buzzard)   2017-05-16 03:52:00
警察調取使用者資料,依警政署自己的作業要點也是要報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另外違法調取的通信紀錄或使用者資料,通保法並沒有明文不得作為證據,所以是回歸刑事訴訟法158-4,由法院審酌是否排除。不是被告主張證據違法就能百分之百無罪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