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擊斃逃犯遭起訴 警員:若重來仍會開槍

作者: jazz5566 (五六爵士)   2017-05-14 22:56:35
法律人要和社會溝通之前,應該先想想怎麼跟警察溝通。
「理論上」要跟警察溝通是比較容易的,畢竟都算是廣義的司法體系。但關於用槍這件事
情,似乎一直都模糊。
其實蠻好理解的。槍枝在我國是受到嚴格管制的物品,光是看槍戒管制條例中,將「持有
槍枝」和「持有彈藥」分別規定個別處罰,就可以看到一點端倪。
台灣警察佩槍和美國警察佩槍是截然不同的目的,美國警察配槍可能是為了「執法」,台
灣警察佩槍的目的是「自保」。立法者在警械條例和槍枝使用規則中,都再再的彰顯「槍
枝不能作為執法工具」的立場。只有當警察受到生命身體危害的時候,才能使用槍枝「自
保」。當然,在例外狀況下,也允許為了保護一般民眾而使用槍枝。
從這個角度去思考,就會發現為什麼很常看到警察用槍後,法院認定不符合比例原則,以
業務過失致死論處。通常理由都是「警察用槍並不符合槍枝使用規則」,簡單來說你只沒
有生命身體危險,那你開槍就100%違法。
當然,一般民眾是不會理解「配槍目的」,很容易因為影集上面開槍打壞人等畫面,就認
為配槍本來就是用來打人的。但我無法理解,為什麼警察們連自己身上掛著一把槍的原因
都不知道?警察的抱怨往往看起來跟民眾沒兩樣。
但也不能全怪警察,台灣警員的裝備太爛也是原因之一。
當立法者認為「槍只是用來自保」的同時,就應該配給警員更多的執法工具,比如說橡膠
子彈或是電擊槍之類的。並從中劃一條清楚的現告訴他,「槍是用來保護自己的,電擊槍
才是用來痛打壞人的」。
但是現在的情況是,我們只給了警察一把槍,然後沒跟他講怎麼用,這等於是告訴警察說
,「如果你不能用手來打他,那你也只能掏槍了,但其實槍不是這樣用的喔」。
在這種情況下,你要怎麼期待警察可以「正確使用槍枝」呢?
作者: FishZoe (小晴天)   2017-05-14 22:59:00
作者: di0129 (東大魯瀕遜)   2017-05-14 23:00:00
推,希望這些民代跟主管單位能重視
作者: inanna38   2017-05-14 23:03:00
這規範就跟自我防衛一樣搞笑
作者: mantour (朱子)   2017-05-14 23:04:00
跟歹徒搏鬥 用槍結果贏了-> 質疑當時沒有生命危險
作者: samnel1234 (samnel1234)   2017-05-14 23:04:00
台灣鬼島
作者: mantour (朱子)   2017-05-14 23:05:00
沒用結果重傷或死亡 -> 我沒有禁止你用槍是你自己不用
作者: ccps9550217 (胖子)   2017-05-14 23:32:00
推 這樣說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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