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lovesumika (ilovesumika)》之銘言:
: 一堆人還在說補習班沒有權勢性交,吵很久
: 我剛剛終於去查了,台北地院103侵訴61判決,判決補習班老師對學生權勢性交有罪
: 所以這個話題可以打住了,工讀生想想別的梗吧
: ps.我只查台北地院不然很多看起來很麻煩
: 再補一個,最高法院99台上6667判決,認定補習班老師對學生成立權勢性交
: 新北地院102侵訴69,判補習班老師權勢性交有罪
嘖嘖 你為什麼不敢引第二審判決呢?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侵上訴字第 7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105.07.21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侵上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易國駿
選任辯護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
3 年度侵訴字第61號,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763號、103 年
度偵字第46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乙○○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