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林俊憲-補教法第九條修正動議

作者: BlueBird5566 (生日56)   2017-05-13 21:58:09
※ 引述《pitalvlu (pital)》之銘言:
: FB卦點說明:
: 台南市 - 林俊憲 立委 稍早在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提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修正動
: 議,確立補教從事者實名制規範,也進一步說明相關內容想法和罰則。
: FB連結:
: https://goo.gl/alHE1H
: FB內容:
: #提出補教法第九條修正動議
: #確立補教從事者實名制規範
: #倘以虛偽不實之內容招生者
: #處以罰鍰並令其停辦
: 俊憲今天在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修正動議,確立補教從事者實
: 名制規範。
: 俊憲認為,補教老師須提出良民證,這樣的做法並無法有效遏止像陳星這種懂得鑽法律漏
: 洞的狼師,陳星在這次事件之前也沒有相關犯罪紀錄。
: 而補習班業者、教職員經常使用假名、 藝名從事教學,再加上管理鬆散,嚴重影響前往
: 補習學生 之權益,甚者學生完全不知授業之教師真實姓名、學歷、背景,造成資訊極度
: 不對等,學生、家長無從檢視。
: 為保障補習學生之權益,對於資訊相對優勢之補習班業者課予較高義務,倘其以虛偽不實
: 之內容(例如: 教學者之學歷、經歷)作成招 生廣告者,處以罰鍰並令其停辦,甚者廢止
: 其設立許可。
: http://i.imgur.com/IM0vmjq.jpg
修這種法根本沒啥意義
如果補教老師等學生16歲再吃 還不是一樣
家長送學生去補習 是要他學業進步 不是要被開苞的
最根本的作法 就是立條法
限制「教職員」(含學校、補習班、家教)不能與學生發生性關係
一定會有人說這想法很蠢
但可以仔細想想 補習班都不用繳稅了 (說是教育目的 不是商業目的)
既然補習班可以享那些特權
自然也要有些義務(不能與學生打炮)
你要用教育為名來賺錢不繳稅 那就限制你不得用教育之名打炮
非常合理
至於學校的老師更不用說了
阿如果兩情相悅勒?
基本上兩情相悅的情況下 學生也不會告老師
真的告了 那就認命 誰叫你當老師還要吃
就跟吃了16歲以下的一樣
差一天滿16歲就算當下對方是自願的 一樣違法
那如果老師跟學生都是成年人勒?
那也ok呀 就自己避開老師跟學生的身份
像夫妻如果剛好是律師、檢察官、法官 也是可以聲請迴避
你是師生 又想幹對方 那也迴避一下師生關係也很合理
至於結婚就不在此限了
反正這一定比什麼實名制好啦
實名制合法吃的話 一樣不會被列入什麼通報系統的
作者: live1002 (XD)   2017-05-13 21:59:00
工讀生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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