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雄新崛江傳槍響 警抓賊當街開4槍

作者: silverair (木柵福山雅治)   2017-05-07 22:58:13
基本上喔,我是支持提告啦
雖然喔,著作權法49條規定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
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可是R,第64條也說了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
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
之方式為之。
記者明顯沒有明示出處,甚至誤寫為蘋果提供
而第96條告訴ㄋ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可4問題又來了
原PO的原文是這樣ㄉ
==================
現在
騎到一半突然有槍聲
路上行人大逃亡
(圖片)
我沒事
==================
總共23個字阿,可是記者引用的只有圖片而已
也就是縮
2/23≒8.7%
我有葛朋友是著作權專家,他曾經這麼說過。
「我只擷取了十分之一到百分之一的原著作內容,來進行解說
我想應該不會有人看了十分之一或百分之一的原著作,就真的以為看完原作了吧?
而且我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反而透過免費影片藉此發表我對這個世界的看法,
讓更多人了解電影生態,讓很多乏人問津的電影被更多人注意到,
甚至增加他們票房的收入。」
換句話說
「我只擷取了十分之一到百分之一的原PO文章,來發表新聞
我想應該不會有人看了十分之一或百分之一的文章,就真的以為看完全文了吧?
而且我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反而透過免費新聞藉此發表我對這個事件的看法,
讓更多人了解台灣生態,讓很多乏人問津的文章被更多人注意到,
甚至增加原PO在PTT的汁明度。」
因此本席宣判:
記者無罪!
作者: SmithPLVS (埔籠工史密斯)   2017-05-07 23:06:00
@Laiwah
作者: noodleT (麵T)   2017-05-07 23:09:00
圖片所佔記憶體容量遠大於文字,故記者是擷取99%以上內容,並非合理使用!
作者: ev331   2017-05-07 23:16:00
黑白開 開錯人你就死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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