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 黃暐瀚--女作家之死

作者: goldenfire (金)   2017-05-07 13:58:51
FB卦點說明:(正體中文 20 個字)
對於A女作家的死亡,Y大記者化身古美門律師在第二季季末
教大家要用"無罪推定原則"
不要在什麼都不知道的時候就獵巫喔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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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內容:
女作家之死
大概八年前,有個「漂亮滿級分寶貝」的新聞,一度喧騰於網路。就在那個時候,我第一
次知道了林姓女作家的名字。
但我不知道,當年的那位漂亮滿級分寶貝,後來竟飽受憂鬱症所苦,反覆休學。今年年初
,在寫完一本十萬字的小說之後,她選擇離開。
新聞都鬧了一個多禮拜了,我還未對這事寫過隻字片語,也沒任何評論。許多網友臉書訊
息,甚至公開發問:「暐瀚哥,你對這件事,有甚麼評論」?
實在抱歉,直到此刻,我依舊「無法評論」。
所謂評論,是根據所知所信,所做出的分析,所得到的看法。我對林姓女作家的這起悲劇
,一無所知,如何能夠評論?
怎會「一無所知」?不就是那個「補教界馬英九」幹的好事嗎?不就是被「狼師」利用權
勢給「誘姦」了嗎?這麼可惡的事情,還有甚麼好討論,把那個壞老師抓起來,關起來,
打死他就好了。
是啊!大家都憤怒,都想爆發,我都知道。
在情緒低落地看完「房思琪的初戀樂園」這本書之後,我也想爆發,我也想把書中的補教
名師李國華,千刀萬剮。
問題是,李國華真的就是自稱補教界馬英九的陳姓名師嗎?而書中李國華對房思琪所做的
一切,真的是現實中,陳姓名師與女作家曾發生過的嗎?
書中所寫,與現實到底幾分真?有幾分假?甚麼時間?哪個地點?到底誰能證明?
沒有辦法證明的事情,光靠內心一團熊熊火焰,急著想燒,有沒有可能燒錯人?會不會反
而燒到自己?
中華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154條,是這樣寫的: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
認定犯罪事實」。
這就是所謂的「無罪推定」。
任何人被審判證明有罪之前,都應該假設他無罪,這才是台灣司法最重要的精神。然而,
現在台灣上下所充斥瀰漫的,是人曰可殺,是人氣可用。
而現在,因為太憤怒,光靠著書中的影射,光憑著網路的「鍵盤柯南」,陳姓名師與他的
家人們,已經提前在台灣被判了死刑。
這並不是一篇要幫「狼師」脫罪的文章。
我有三個孩子,我也有疼愛她甚於自己性命的女兒。今天易地而處,換我當那個被逼至死
的女作家的父親,我怕我會不計一切的代價,不管法律的約束,親手去解決,那個令我女
兒痛苦的人。
但問題是,你我眼前都已知道「實情」了嗎?
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評論政治是如此,看待社會事件,也是一樣。
還記得先前被警察直接認定犯案的「梁姓小模」嗎?儘管所有證據都指向她犯案,媒體、
警方、網路、鄉民,也全都把她罵成了「蛇蠍心腸」,沒有做過的事情,終究會有真相大
白的一天。
所有對女作家之死,有著更深入了解的人,此刻應該挺身而出,把證據交給檢方,把資料
拿給警察。
狼師當然不能放過!但無謂的謠言,只會讓真相反被隱藏。誇大的網路爆料,過激的民代
演出,就算能靠著這一波「民怨」把整個補教界給剷除好了。
鬥倒之後呢?
鬥倒了補師與補習班之後,林姓女作家的公道就找回來了嗎?
要還女作家公道,必須還原真相。一天沒有真相,女作家一天難以瞑目。眼前台灣需要的
,是真話。
暐瀚 2017-5-6 de 台北
http://tw.on.cc/…/bkntw-20170506000554877-0506_04411_001.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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