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補教狼師可怕 老師:「合意性交」無法管

作者: meianhua (我是男生唷)   2017-05-05 14:57:30
剛查了一下
刑法、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兒少福利法對"引誘"兩個字的解釋的確有爭議
因為構成要件就不一樣
那兒少福利法對引誘的構成要件要不要限縮到跟刑法、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一樣
這邊就查不太到最高行的判決了 有高手可以再補充
不過我查到了一件 北高行101訴477判決
案例事實是曾經擔任女生小學老師的原告
在女生滿十六未滿十八的高中年紀在老師家中性交
後來女生上大學的時候報出這件事
原告就被宜蘭縣政府用兒少福利法罰鍰30萬了 (似乎沒有公布姓名)
原告也被小學解聘
後來原告對解聘打行政訴訟(本件不是對違反兒少福利法的罰鍰部分)
這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引誘、容留不必跟刑法一樣嚴格解釋
因構成要件就不一樣(兒少福利法沒有要求基於意圖性交猥褻而引誘容留以營利)
就算要嚴格解釋到跟刑法一樣好了
應該也可以用兒少福利法第49條第15款: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大絕招的不確定法律概念)來處罰
(五)雖原告主張原處分、申訴、再申訴評議書及訴願決定書就「
引誘」或「容留」之法律概念涵攝於本案事實時顯有錯誤,
對「引誘」或「容留」法律概念之解釋,亦違背解釋法則云
云。惟查,宜蘭地院檢察署檢察官係因刑事法律採嚴格之證
明法則,認原告涉犯刑法第221 條第1 項、第227 條第1 項
、第2 項及第228 條第1 項之犯罪嫌疑不足,爰作成99年度
偵字第○○○○號不起訴處分書。而刑法第231 條(圖利使
人為性交或猥褻罪)係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
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9 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
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
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之構成要件有別外,縱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9 款之「引誘」或「容留」法律
概念之解釋,亦採如刑事法律之嚴格證明法則,且縱原告主
張已有性行為自由之女學生係自願穿著原告贈送之肚兜及丁
字褲(極具有性暗示之情趣商品)而發生「兩願」性行為不
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9 款「引誘」之說詞為可採
,然因原告至少1 次在原告家中與未滿18歲之女學生發生性
行為,則誠難謂原告未涉有「容留」仍屬少年之女學生為性
交之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9 款所謂「容留」並
未如原告所言以過夜或同居等情形為要件)。甚者,原告亦
自承其在女學生國中到高中時在被告學校辦公室指導包括女
學生在內之數名學生,而此事實亦經訪談其他證人證述屬實
(詳見性平會調查小組調查報告),則原告與女學生實質上
既仍維持師生關係(況原告於教評會開會時到場陳述:女學
生都稱其為老師,且原告將學生之撒嬌,視為師生互動等語
),原告卻於女學生未滿18歲,心智尚未成熟之時,即與其
發生性關係,有違教師之專業倫理,亦難謂未有兒童及少年
福利法第30條第14款之「其他對少年為不正當之行為」情事
(嗣後修正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15款,其規定亦同
)。
綜上,所以不要再認為對方滿16未滿18就可以任意跟他(她)打砲了
到時候沒被關 但被罰鍰甚至公布姓名就糗了
(話說有這麼嚴重嗎,我也認為法律定的與現實太脫節了,畢竟現在是提昌性自主的時代
大人能否用"保護"的名義去"限制"兒童少年,值得探討)
還是乖乖等人家18歲吧!
當然民法女生16歲就可結婚的年齡規定、刑法的16歲就有性自主權的規定跟兒少福利法
之間的規範衝突是否有修改或解釋的必要
這就有請立委諸公直接用修法來解決了
法官要解釋也是有極限
拗的很累好嗎 說你有性自主跟說你沒有性自主都要寫一堆來支撐法官的心證
到底滿16有沒有辦法自主打砲 立法委員講清楚啦
作者: gogobar (GOGOBAR)   2017-05-05 14:58:00
不重要
作者: silverstris (矛盾的兩邊)   2017-05-05 14:58:00
作者: kixer2005 (可惡想__)   2017-05-05 15:03:00
判決看看就好 實務見解通說起碼要有一兩個判例支持
作者: whiteF ( )   2017-05-05 15:11:00
寫得很好
作者: ilovesumika (ilovesumika)   2017-05-05 15:13:00
你這篇會被無視,我那篇被針對是因為我教那些女生如何規避通姦罪,還呼籲他們出面,有打到痛腳
作者: spa41260   2017-05-05 15:14:00
你要講的應該是被告吧?一直打成原告幹嘛?
作者: ilovesumika (ilovesumika)   2017-05-05 15:15:00
行政訴訟的原告啊
作者: spa41260   2017-05-05 15:19:00
那是後面被告不服去提行政訴訟,就原先檢方來說是被告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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