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補教狼師可怕 老師:「合意性交」無法管

作者: Coelacanthi (空棘魚)   2017-05-05 05:46:28
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9款(修正前第30條第9款)
條文內「引誘」與「容留」法律概念應如何解釋
找到相當有趣的行政法院判決
趕緊貼上來供做參考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訴字第 477 號行政判決
https://goo.gl/MWSgQm
審認原告曾為女學生之國小老師,且女學生於就讀國中、高中時,
原告亦常為其輔導課業,原告與女學生實質上仍維持師生關係,
原告卻於女學生未滿18歲,心智尚未成熟之時,即與其發生性關係,
有違教師之專業倫理,且原告坦承曾贈送女學生肚兜及丁字褲,
此為極具有性暗示之情趣商品,原告雖主張係女學生自願穿著,
惟難謂原告無引誘女學生為性交之嫌,另原告至少1次與未滿18歲
之女學生於原告家中發生性行為,有容留少年為性交之情事,
原告所為有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9款之規定…
雖原告主張原處分、申訴、再申訴評議書及訴願決定書就
「引誘」或「容留」之法律概念涵攝於本案事實時顯有錯誤,
對「引誘」或「容留」法律概念之解釋,亦違背解釋法則云云。
惟查,宜蘭地院檢察署檢察官係因刑事法律採嚴格之證明法則,
認原告涉犯刑法第221 條第1 項、第227 條第1 項、第2 項及
第228 條第1 項之犯罪嫌疑不足,爰作成99年度偵字第○○○○號
不起訴處分書。而刑法第231 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係規定: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
『以營利者』,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9 款規定: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九、強迫、引誘、
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之構成要件有別外,
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9 款之「引誘」或「容留」法律概念之解釋,
亦採如刑事法律之嚴格證明法則,且縱原告主張已有性行為自由之女學生
係自願穿著原告贈送之肚兜及丁字褲(極具有性暗示之情趣商品)
而發生「兩願」性行為不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9 款「引誘」之說詞
為可採,然因原告至少1 次在原告家中與未滿18歲之女學生發生性行為,則誠難謂原告
未涉有「容留」仍屬少年之女學生為性交之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9 款
所謂「容留」並未如原告所言以過夜或同居等情形為要件)。
甚者,…原告與女學生實質上既仍維持師生關係(況原告於教評會開會時到場陳述:
女學生都稱其為老師,且原告將學生之撒嬌,視為師生互動等語),原告卻於女學生
未滿18歲,心智尚未成熟之時,即與其發生性關係,有違教師之專業倫理,
亦難謂未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30條第14款之「其他對少年為不正當之行為」情事
(嗣後修正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15款,其規定亦同)。…
況本件業經宜蘭縣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9 款、第15款及第58條規定,
於100 年10月21日以府社工字第100012○○號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行政處分書,
處原告罰鍰30萬元(見本院卷第98-99 頁)在案,亦無原告所指其未經兒童及少年
福利法之主管機關予以處罰情事。
作者: hiinnlive (正妹)   2017-05-05 05:47:00
簡單講不就是法官說了算
作者: jonestem (原罪)   2017-05-05 05:49:00
上法院的確跟抽俄羅斯輪盤有像…
作者: NCKUbuddha (( ̄*  ̄ !) 牙痛)   2017-05-05 05:50:00
怎麼判斷心智成熟
作者: jojoStar (白金之星)   2017-05-05 05:51:00
宜蘭哪一間的?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7-05-05 05:53:00
容留?是指帶回家嗎 那去旅館然後送回去就可以??
作者: mrschiu (布萊恩的老婆)   2017-05-05 05:55:00
容就是臉的意思...留在臉上...
作者: Pissaro (日落龍城)   2017-05-05 05:57:00
容是收容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7-05-05 05:59:00
所以單純拐上旅館ok就不適用容留相關法律囉…?
作者: sweety655633 (星辰星痕)   2017-05-05 06:16:00
啊就先射箭再畫靶的解釋啊實務正常發揮都馬是先有結論再來想要怎摸凹
作者: kuma0326 (kuma)   2017-05-05 06:37:00
為避免容留,車震與野砲大興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05 07:32:00
照這判決的說法,合意性交下是不構成引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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