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作家之死】A女師生畸戀 (法律觀點)

作者: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5-03 14:57:04
我也是學法的,這篇原原po把通姦罪扯進來的邏輯有問題。
林父不告,是因為根本找不到年滿16+合意性交有哪條可以告,
這就已經告不成了,跟女兒會不會被反告通姦無關。
我簡單講啦,如果原原po論點成立,
那以後是不是被已婚者妨害性自主都不能告?
因為只要沒告成就會被反告通姦?
通姦跟妨害性自主本來就是矛盾的概念,
會構成妨害性自主,要不是被強制、就是被權勢地位壓制,
再不然就是年齡未成熟欠缺合意的能力,
在這些情形下,就不可能同時構成通姦的意圖。
關鍵是林父是否認為女兒有被違反意願,
有就去努力證明這一點,有就不會構成通姦;
即使最後罪證不足妨害性自主被判無罪,
邏輯上也無法推論未能充分證明非合意性交就表示一定是合意通姦。
何況當事人未滿18,在刑法上欠缺完全責任能力,
就算通姦罪成立實務上也不會被關;
並且通姦罪要成立,絕對不會只有一方當事人有錯,
即使配偶對男方撤告,也可以證明該師是吃小女孩的通姦犯。
在此我也要強調,通姦除罪化不等於合法化,
像美國就沒有刑事通姦罪,而是以民事侵權法處理,
雖然理論上巨額民事賠償比較有嚇阻效果,
而且既然是走民事,當然是告錢多的那個才能得到最大利益,
告沒有經濟能力的小女孩就算父母有錢,也沒有代為賠償的義務。
可是刑事通姦罪會在台灣被玩成這樣,依照社會民情來看,
民事賠償的玩法也未必就和美國一樣,配偶照樣可以只告小三,
重點是刑事通姦罪是法院認證的通姦,難道告民事就不是法院認證嗎?
這根本無法解決林父所謂女兒會涉及通姦的名譽問題。
現在當事人一方已經不在人世,已經沒有被反告通姦的可能性,
但父母仍然可以告發妨害性自主的部分,他們卻聲明不再追究,
這就證明和通不通姦完全沒有關係,並不是法律制度妨礙他們提告,
他們只想訴諸輿論公審,而看樣子他們的目的也達到了。
那麼,法律還要為他們負起什麼責任?
作者: olaqe (永遠不是我就能實現)   2017-05-03 14:58:00
有工讀生的感覺...還是先推一下
作者: ShinXXXXX (XIN)   2017-05-03 14:59:00
母豬:只要辯論我就要贏 妳們都性別歧視
作者: cwind07 (恐龍時代)   2017-05-03 14:59:00
要告但沒實體證據 又不是想告就告
作者: gay7788 (批踢踢喵勃啞)   2017-05-03 15:00:00
提醒一下,你逆風囉~~~
作者: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5-03 15:02:00
這篇就法論法,我並沒有說"狼師"沒錯
作者: onlybye   2017-05-03 15:03:00
你的邏輯上也無法推論一定一定是合意通姦,實務上能構成
作者: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5-03 15:03:00
三樓,法律一直是講證據的,難道要改成說你誘姦就誘姦?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7-05-03 15:03:00
認同這篇阿 女權團體提出來的法律漏洞常常是稻草人阿
作者: onlybye   2017-05-03 15:04:00
阻卻通姦罪的要件嗎?
作者: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5-03 15:04:00
我只是不爽他們自己不肯幫女兒出頭就怪在法律頭上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7-05-03 15:05:00
現在的方向不就是小說說你誘姦就誘姦...當年就告不成性侵,現在光憑一本小說想告更難
作者: cwind07 (恐龍時代)   2017-05-03 15:06:00
他沒告你又知道是不幫女兒出頭 你的"證據"在哪?跳tone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7-05-03 15:06:00
人家法官絕對不會有錯 錯的一定是我們不讀書的法盲
作者: cwind07 (恐龍時代)   2017-05-03 15:07:00
沒告還有可能性是難有證據 不是想不想就好 還學法的勒
作者: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5-03 15:07:00
難有證據可以不告啊,扯到通姦罪害他們不能告幹嘛?那現在已經不可能被反告通姦了怎麼還不告?
作者: f124 (....)   2017-05-03 15:09:00
可能唯一證據只剩一本小說 連74團都不敢拿給檢察官了 科
作者: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5-03 15:09:00
那是對鄉民而言證據只有小說,當事人遺物應該有更多東西
作者: onlybye   2017-05-03 15:10:00
說實在的,以前有沒有告過?和解?敗訴?因故撤告?
作者: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5-03 15:10:00
基本上他們不告我沒意見啦,但扯到通姦罪是怎樣XD
作者: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5-03 15:11:00
和解、撤告或敗訴也會有紀錄好嗎?他們就說沒告了
作者: justatyper (冬天的肥肚肚)   2017-05-03 15:11:00
給原PO,你不爽女生父母不肯幫女兒出頭怪在法律頭上,可是,兩篇聲明,父母並沒有這麼說吧? 一切都是『我們鍵盤推測
作者: JackTheRippe (WRYYYYYYYYYYYYYYYYYYYYY)   2017-05-03 15:12:00
其實我覺得那麼多線索 很有可能是非自願 但是連她爸都說自願 我真的很懷疑那些挖出來的資料到底代表什麼 扯到通姦罪的問題根本扯太遠了
作者: onlybye   2017-05-03 15:12:00
誰說過沒提告過?林家父母嗎?他們只說現在沒有要究責
作者: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5-03 15:13:00
你可以看這串原原po的文章,他說是林父說的
作者: ilw4e (可以吃嗎?)   2017-05-03 15:13:00
美國只有打離婚官司沒看過在告小三的吧
作者: cwind07 (恐龍時代)   2017-05-03 15:14:00
你又知是通姦罪那條緣故 你的"證據"在哪 還不是推論 別人
作者: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5-03 15:14:00
離婚當然不會告小三,因為小三不會是"要離婚"的當事人某c要噓之間去看看原原po的文章,那他扯通姦幹嘛?
作者: onlybye   2017-05-03 15:15:00
那個...原原PO引述的報導被林家父母否認了啊!快更新資訊
作者: cwind07 (恐龍時代)   2017-05-03 15:16:00
當初通姦罪也是個考量點非全部 沒什麼實情資料就別扯一堆
作者: onlybye   2017-05-03 15:17:00
還有,你再回頭看文章,在當時的所有要件下,你說陳師老
作者: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5-03 15:18:00
那我反駁原原po行不行?還用這點檢討通姦罪害他們不能告
作者: onlybye   2017-05-03 15:18:00
婆是不是的確極有可能提出要告通姦?假設真的16歲
作者: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5-03 15:19:00
我簡單講啦,那以後所有被已婚者妨害性自主都不能告嗎?
作者: probsk (紅墨水)   2017-05-03 15:19:00
問題是通姦除罪是林自己提的 如果是被強的又何必在乎這條?
作者: onlybye   2017-05-03 15:20:00
可以啊!我又沒說不行,原原PO只是在講可能的困境
作者: probsk (紅墨水)   2017-05-03 15:20:00
法庭上就說我真的不願意都是男的要硬上 這不就解決了嗎?
作者: kazekaze (原點 *黃涓凰)   2017-05-03 15:22:00
更新資訊好嗎?
作者: probsk (紅墨水)   2017-05-03 15:22:00
結果現在不管除不除罪本質上都是通姦 男方還不是沒事?
作者: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5-03 15:23:00
這是困境嗎?那是不是已婚者妨害性自主都不能告?
作者: kazekaze (原點 *黃涓凰)   2017-05-03 15:23:00
原原po說的東西,林父否認了哦,選擇性注意哦?
作者: onlybye   2017-05-03 15:24:00
前面討論很多了啊,我又不是執業律師,我也不知道性侵案
作者: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5-03 15:25:00
就算林父否認,他在告訴大家法律妨礙大家告已婚者對嗎?
作者: onlybye   2017-05-03 15:25:00
到底有多少受害者出來告,有多少案件比率告得成
作者: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5-03 15:26:00
我也律師高考及格,但不認同用這身分為錯誤法律觀點背書
作者: gay7788 (批踢踢喵勃啞)   2017-05-03 15:27:00
要澄清也是法律系畢業,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的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5-03 15:27:00
全案就是事實不明,現在的法律討論就只是可能性問題
作者: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5-03 15:27:00
性侵案成罪比例是一回事,我並沒有說這個案子是證據充分
作者: gay7788 (批踢踢喵勃啞)   2017-05-03 15:28:00
helloken2006大大要澄清吧,這篇是針對他的論述回應的
作者: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5-03 15:28:00
勝敗訴的因素很多,但不是因為有通姦罪就不能告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5-03 15:28:00
然後原原PO拿通姦罪的濫用來論述通姦除罪化,倒不如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5-03 15:29:00
直接講通姦罪欠缺保護法益比較快。
作者: gay7788 (批踢踢喵勃啞)   2017-05-03 15:29:00
誤導更多人
作者: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5-03 15:29:00
推樓上2位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5-03 15:29:00
感情的背叛,要用刑事來制裁?這個國家的法律也管太多了吧?
作者: JackTheRippe (WRYYYYYYYYYYYYYYYYYYYYY)   2017-05-03 15:30:00
趁民氣可用帶通姦無罪的風向 其心可議
作者: probsk (紅墨水)   2017-05-03 15:35:00
事實就是通姦除罪對林女根本一點幫助也沒有
作者: onlybye   2017-05-03 15:44:00
的確就是討論可能性阿。
作者: kelly2005 (呀冬~)   2017-05-03 15:47:00
簡單來說,不成立強制性交罪不代表就一定會成立通姦罪,因為不成立強制性交的意思只是,『無法證明有強制性行為』,而不是告訴大家『他們一定是合意的』
作者: onlybye   2017-05-03 15:51:00
的確是,但就是無法推論到一定不會成立通姦罪。
作者: kelly2005 (呀冬~)   2017-05-03 15:51:00
這在女版我也有回文講過,強制性交不成罪不代表法院『認證』雙方合意,一定可以反告誣告成功。在這個案例也ㄧ樣,強制性交罪不成立不代表反告通姦就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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