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作家之死】A女師生畸戀 (法律觀點)

作者: jungle01   2017-05-03 11:10:05
※《helloken2006 (廢怯少年)》的觀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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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說我是法律系畢業,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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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炫耀的意思,只是想要吸引有興趣的讀者繼續看下去。
:  
: ...算我跪下來求你們看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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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大家看到這個新聞,由於不是內行人,
:  
: 往往沒有注意到這個事件反映了我國法制的可怕狀況。
:  
:  
: "A父證實,他原本找了律師要提告,但因女兒與陳O發生關係時,已經年滿16歲,
:  
: 且是自願,除了對方很可能脫罪外,反而會讓女兒因與老師不倫戀,
:  
: 反被師母控告妨礙家庭。 "
:  
:  
:  
: 重點在最後一句。
:  
如果認為自己女兒是自願的要告什麼?
如果認為自己女兒不一定是自願人如果活著可以問清楚,如果人死了不用擔心被告因為被告已死訴訟條件欠缺。
如果問清楚不是自願去告即便被反告通姦,你是法官可以用刑訴295停止後訴等待前訴判決確定如果前訴查明
1;37m是違反意願或利用權勢,後訴通姦要件欠缺判決駁回。
即便前訴敗訴但後訴被告一樣享有無罪推定一樣須有無合理懷疑才能為有罪判決,對於同意性交必須要無合理懷疑也
不一定會判有罪但前提是爸爸告之前要問清楚自己女兒如果女兒因為不甘心或其他因素用騙的不就是鄉民說的母豬嗎
,有什麼好同情及保護,需要被同情的是非意願或利用權勢。
: 先不討論民事的問題,我們講刑事,這會抓去關,比較嚴重。
:  
: 甚麼是妨礙家庭? 說白了就是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
:  
: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  
: 在這個案子裡面,女生因為以為老師對她真有意思,所以發生性行為,
:  
: 法律上這會認定是合意性交(根據目前的新聞,實務很難認定是強制性交或利用權勢)
你都知道很難認定是強制性交或利用權勢還要A父告什麼。
: 所以老師是條文裡的通姦者,女生是相姦者。
:  
:  
: 接下來看刑事訴訟法。
:  
: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在學理上叫做告訴不可分,
:  
: 白話版本就是: 如果你是告訴乃論之罪,要告就要把所有共犯一起告。
:  
: 通姦罪依據刑法第245條第1項是告訴乃論。
:  
: 而通姦罪中的通姦者與相姦者又是最典型的必要共犯(通姦一定要有兩個人)
:  
: 所以配偶,也就是文中的師母,去告通姦罪的時候,
:  
: 此一告訴的效力會同時把老師跟女生拉下水。
:  
:  
: 好,看起來沒問題,要罰一起罰。
:  
: 可怕的是在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但書: 容許只對配偶撤告。
:  
: 為甚麼? 看看最高法院104台非273號判決如何解釋:
:  
:  
: "告訴人常有本於夫妻之情義,對於配偶有所宥恕者,而對相姦者則未必然,
:  
: 若一併使其撤回之效力及於必要共犯之相姦者,實有乖人情,故設此例外規定。"
:  
:  
:  
: 直接說白話版:
:  
: 當事人常常覺得:"我家的老公都很乖的,會外遇一定是狐狸精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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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倒楣被抓去關的就只有相姦人。
 
刑訴249但認為家庭倫理比較重要這是立法者價值觀的取捨沒什麼對錯,我不覺得一個法律從業人員有必要對於立法者的
37m價值觀取捨做出批評,不是立法者不在其位不謀其政。
:  
: 可以看出來本案的結論了嗎?
:  
: 老師玩弄了女學生,還威嚇要息事寧人,否則要讓女學生被抓去關。
:  
: 從頭到尾老師逍遙自在,被玩弄的女生還可能要去坐牢。
:  
: 根本天理難容。
:  
:  
: 我刑事訴訟法老師當年在課堂上教我這段的時候,
:  
: 就再三說一定要廢除通姦罪,以免繼續發生各種憾事。
:  
: 現在印證當年課堂上的警告,內心實在無比痛恨。
:  
:  
:  
: 既然刑事訴訟法明白就是要讓通姦罪可以只告相姦人,
:  
: 除非能刪除刑事訟訟法第239條的但書(這其實會面臨元配很大的阻力,沒那麼簡單),
:  
: 否則出路就只剩下直接廢除通姦罪。
:  
:  
:  
: 我不知道會有多少人願意看完這些無聊的法律條文,但是至少有一個也行。
:  
: 防止悲劇重演的重要方法,就是讓被害人的嘴不會被刑法堵上!
:  
: 不要再讓通姦罪變成壓制被害人的利器!
你是司法官應該知道被害人代表什麼意義,也就是女生沒發生性關係的意願,既然如此不就跟後方寫的通姦要件矛盾,
7m法官可以裁定停止後訴通姦罪審判待前訴強制性交罪有最判決確定,可以免除被害人訟累之苦。
讓我疑惑的是你是司法官法律有給你工具免除這個問題怎還要“無比痛恨”。
你下方推文說通姦罪在刑法上沒處罰的法益需要廢除,這點我認同但是認同是建立在目前還認為的婚姻非人權,如果哪天
;37m大法官認為婚姻是人權我就不認同因為通姦罪於此有法益保護必要性。
作者: syldsk (Iluvia)   2017-05-03 11:11:00
一開始就是反串酸母豬啊,沒想到當事公豬後臺這麼硬
作者: colchi (柯奇)   2017-05-03 11:14:00
你的上色控制碼先調好,看得很痛苦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7-05-03 11:15:00
法律系畢業,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的寫出這種文章台灣司法水準低落不是沒有原因的
作者: jungle01   2017-05-03 11:17:00
我沒有刻意要酸母豬只是母豬2字可以確切形容我要說的如果是非意願或被利用權勢我非常同情 我用手機打的不知道字有變色造成你眼睛不舒服非常抱歉 可以跟我說電腦看的字是什麼嗎法律系 律師 司法官是我引用他的文章 因為用手機打的不知道電腦上呈現會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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