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作家之死】A女師生畸戀 (法律觀點)

作者: safelove (安全的愛)   2017-05-03 07:53:08
既然有司法官掛保證,那我想事情很明顯啦,
老師在法律上就是無罪,所以要怪也是怪法律,不是怪老師,
畢竟在合法的情況下,本來就應該尊重每個人的自由,
即便你覺得那有損道德,但妨礙一個人在合法下的自由,
本身才是最不道德的事情。
再來平常看到奇怪的性侵案件,
大家都很敏感,馬上就會猜測,是不是有誣告的成分在?
怎麼今天對於林小姐小說的劇情,卻是這麼的深信不疑呢?
她出這本書,如果是源自於恨意與報復,因為老師玩弄她的感情,
那麼在真真假假中,插入許多聳動可怖的虛擬情節,
藉此讓老師變成十惡不赦的變態,倒也是合情合理的事情。
就因為林小姐很美、楚楚可憐,而且是精神病患?
別忘了,女生很漂亮,不見得就很誠實,
即便她是精神病患,才氣文筆也遠勝於大部分的人,
絕對有能力也有動機,去捏造不存在的事實來抹黑老師。
而且精神病也會造成妄想,
讓她無中生有,並且把那些東西當成事實,
在此情況下,即便林小姐沒打算說謊,
但因為她已經分不清楚那些記憶是真,那些記憶是假,
所以寫出來的故事也會異常恐怖,但沒有什麼可信度。
或者甚至兩者皆是,林小姐本身有妄想,又想惡意醜化老師,
那在已經分不清楚真假,又刻意加入假的劇情時,
對於大部分的人來說,故事或許會過於離奇,
但因為林小姐有著極好的文筆,
所以反而能寫出讓人食不下嚥的驚悚故事。
所以我想還是回歸司法調查,在判罪之前應該當作老師無罪,
像現在什麼證據都沒有,就靠著小說自由心證老師是變態,
真的印證楊伊湄當初說的那句名言:PTT鄉民愚蠢且很好操弄。
※ 引述《helloken2006 (廢怯少年)》之銘言:
: 先說我是法律系畢業,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
: 沒有炫耀的意思,只是想要吸引有興趣的讀者繼續看下去。
: ...算我跪下來求你們看好不好。
: 大家看到這個新聞,由於不是內行人,
: 往往沒有注意到這個事件反映了我國法制的可怕狀況。
: "A父證實,他原本找了律師要提告,但因女兒與陳O發生關係時,已經年滿16歲,
: 且是自願,除了對方很可能脫罪外,反而會讓女兒因與老師不倫戀,
: 反被師母控告妨礙家庭。 "
: 重點在最後一句。
: 先不討論民事的問題,我們講刑事,這會抓去關,比較嚴重。
: 甚麼是妨礙家庭? 說白了就是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
: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 在這個案子裡面,女生因為以為老師對她真有意思,所以發生性行為,
: 法律上這會認定是合意性交(根據目前的新聞,實務很難認定是強制性交或利用權勢)
: 所以老師是條文裡的通姦者,女生是相姦者。
: 接下來看刑事訴訟法。
: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在學理上叫做告訴不可分,
: 白話版本就是: 如果你是告訴乃論之罪,要告就要把所有共犯一起告。
: 通姦罪依據刑法第245條第1項是告訴乃論。
: 而通姦罪中的通姦者與相姦者又是最典型的必要共犯(通姦一定要有兩個人)
: 所以配偶,也就是文中的師母,去告通姦罪的時候,
: 此一告訴的效力會同時把老師跟女生拉下水。
: 好,看起來沒問題,要罰一起罰。
: 可怕的是在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但書: 容許只對配偶撤告。
: 為甚麼? 看看最高法院104台非273號判決如何解釋:
: "告訴人常有本於夫妻之情義,對於配偶有所宥恕者,而對相姦者則未必然,
: 若一併使其撤回之效力及於必要共犯之相姦者,實有乖人情,故設此例外規定。"
: 直接說白話版:
: 當事人常常覺得:"我家的老公都很乖的,會外遇一定是狐狸精的錯。"
: 最後倒楣被抓去關的就只有相姦人。
: 可以看出來本案的結論了嗎?
: 老師玩弄了女學生,還威嚇要息事寧人,否則要讓女學生被抓去關。
: 從頭到尾老師逍遙自在,被玩弄的女生還可能要去坐牢。
: 根本天理難容。
: 我刑事訴訟法老師當年在課堂上教我這段的時候,
: 就再三說一定要廢除通姦罪,以免繼續發生各種憾事。
: 現在印證當年課堂上的警告,內心實在無比痛恨。
: 既然刑事訴訟法明白就是要讓通姦罪可以只告相姦人,
: 除非能刪除刑事訟訟法第239條的但書,否則出路就只剩下直接廢除通姦罪。
: 我不知道會有多少人願意看完這些無聊的法律條文,但是至少有一個也行。
: 防止悲劇重演的重要方法,就是讓被害人的嘴不會被刑法堵上!
: 不要再讓通姦罪變成壓制被害人的利器!
: PS:我必須承認我現在很累了,所以請大家多包涵,之後就不回應了。
: 大家就當作簡單的法律白話文,外加一點個人意見。
: 要不要用刑法保護家庭價值,最終還是要看我們社會的選擇。
: 就拜託大家思考了,未來始終取決於我們想要他變成怎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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