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平常的推文不難得知,台灣法律的訂定與一般民眾的法感情其實是背道而馳的
期望司法改革的聲音也不在少數
本魯不才,提幾個建議
1.廢掉罪刑法定,開放根據個案讓民眾自訂犯罪
例如這次的補教名師誘姦案,刑法竟然未處罰此種態樣,不正是法律與人民法感情有違的
例證嗎!還好有鄉民創出誘姦罪,才不至於激化人民與法律間的矛盾,可是誘姦罪要在本
案適用,勢必受到罪刑法定的制約,為了公平正義,我建議廢掉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規
定也順便)
2.廢掉無罪推定
這也是一個惡法,靠媒體跟鄉民爆卦就足以認定犯罪了,幹嘛經過司法程序?不但曠日費
時,要是法官最後判了無罪,台灣司法界不就又多了一隻恐龍法官?搞錯人怎麼辦?放出
來就好了,當初梁姓小模也是被誤會啊!他人有怎樣嗎?沒有嘛!
況且台灣法律大多係繼受國外而來,缺少因地制宜,這種改革除了讓法律更加接近人民,
與人民法感情相契合,更能讓台灣法律走在世界前列,成為各民主國家法律改革的參考,
綜上所述,我建議廢掉上述兩條惡法,大家說好不好啊!
(中國刑法也遵守罪刑法定主義,跟中國一樣感覺就很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