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林奕含自殺事件與陳興老師的真相!!

作者: ilovesongyy (捍衛苗栗中年)   2017-05-02 02:48:51
華隆自救會案認識的好律師吳俊達因此事寫的:
《#檢察官應該發動偵查?-林姓作家案》
https://www.facebook.com/lawrence.wu.102/posts/10154745687964302
林姓作家的案件發生後迄今,相信已造成全國家長恐慌擔心,
深怕自己小孩送去補習是羊入虎口。因此,不乏聲音要求檢察官應該主動發動偵查。
究竟檢察官是否應該剪報分案?抑或,依照鄉民指示辦案?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
應即開始偵查。」,因此,關於本案,我們要問的是:#犯罪嫌疑在哪?
首先,被告(加害人、犯罪嫌疑人)是誰?關於這點,
似乎根本連最基本「告訴人(被害人)指訴」,都完全沒有。
當犯罪事實的人、事、時、地、物,全部都不明時,
只有「熱銷小說內容」本身,檢察官應該「根據小說」就發動偵查嗎?
唯一的「線頭」應該有兩個:一是林姓作家父母的說法(他們稱小說內容都是女主角親身經歷)
,或她丈夫的說法(經驗法則上可推論她曾向丈夫透露相關情節);
另一個則是「長期就醫紀錄」。
但是,前者(雙親、丈夫說法)均是來自女主角的「轉述」,
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而言,法律意義上為「傳聞」(Hearsay)。
因此,除非還有其他客觀佐證(如果有日記本,能算嗎?)可以補強之,
否則只有「女主角在八九年前曾經向父母透露」、「女主角曾向丈夫透露」,
能夠作為發動偵查的「犯罪嫌疑」嗎?恐怕是很有疑義得。
更何況,雙親和丈夫似乎並沒有要具體追究任何人法律責任的意思。
至於後者,在「長期就診的病歷」中,雖然一定有「病人主訴」,
內容可能有具體指出「加害人、加害時間、地點及各次加害情節」等內容,
但在法律上會遇到一個重要法律問題:#心理醫師或身心科醫師負有保密義務。
「縱使」被害人曾經向醫師透露「加害人身分」及「加害情節」,
醫師在被害人沒有明確同意的情況下,尤其被害人生前並無追訴意願之表示,
且雙親更公開表示沒有要追究法律責任,則醫師在「專業醫療倫理規範」上,
即應該拒絕配合任何刑事調查。
同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Doctor’s Right of Refusal to Testify),
林姓作家的主治醫師也有權拒絕配合檢察官的調查,且應該行使「拒絕證言權」。
此外,基於「拒絕證言權」對於「強制處分」(搜索、扣押)的「#封鎖效力」
(見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冊,六版,第429頁及註134),當主治醫師行使拒絕證言權時,
檢察官也無權搜索或扣押相關病歷。
結論上,筆者認為,檢察官可以「關係人身分」傳訊林姓作家的雙親到庭來了解案情,
但如果兩人也提供不出任何客觀事證或佐證,恐怕本案要求檢察官發動偵查、積極作為,
法律上實有重大困難。
如果林姓女作家的最終意願是:喚醒大家對類似惡行及防治制度的正視,
那麼我們是否應該成全她的遺願?
我們社會應該一起努力,讓水落石出的不是她的個案真相還原,
而是「整體法律及社會互助機制」的漏洞、不足及糾正。
#房思琪的初戀樂園
#犯罪嫌疑
#傳聞Hearsay
#醫師拒絕證言權
#搜索扣押病歷
心得:
感謝律師,也希望大家能夠在每次事件發生後,都能夠更理性去學習事情該如何處理,
這件事情,恐怕主管機關衛福部應該要負起更多責任!
※ 引述《sading7 (sading7)》之銘言:
: 我也同意應該尋找真相
: 所以我已經說過很多次了
: 尋找真相的最佳兩個途徑
: 1.問家屬,他們聲稱他們了解真相
: 2.報案,假如真有狼師犯罪,那麼就可以交由檢調機關去調查
: 結果哩
: 這兩件事情都沒人去做啊
: 已經有一部份人相信的確是誘姦並且滿16歲所以沒有法律責任
: 而想要來一個道德審判
: 但就算是道德審判,也要建立在事實之上
: 那麼事實可以從那裡得到?
: 也只能從家屬或丈夫(如果他知道)或知情的人身上得到
: 事實不會來自小說,而且如果小說為真,那就是犯罪
: 當然就得報案
: 所以很明白的,無論你想要法律審判還是道德審判
: 都必須要建立在事實之上
: 那麼你有想要去了解事實嗎?
: 如果有,為什麼不採取上述途徑?
: 光是要所謂的狼師出來面對有什麼用?
: 他講的你會信嗎? 到時一堆人拿小說質疑其說法那就好笑了
: 聽說有高雄議員要公佈所謂狼師的名字
: 我覺得這很好,指名道姓的指控比起暗箭傷人才是更負責任的方式
: 我看一堆人把房思琪當成林奕含
: 把小說內容當成她的真實遭遇
: 把閱讀小說當成蒐集事實的方式
: 那就是在小說判案啊
: 沒有什麼比這個更愚蠢的
作者: cynric717   2017-05-02 02:49:00
作者: cycling (來咬我啊笨蛋)   2017-05-02 02:49:00
作者: zaLPck (傑克懶覺)   2017-05-02 02:50:00
作者: whitehumor (whitehumor)   2017-05-02 02:51:00
作者: gankgf (幹客女友)   2017-05-02 02:51:00
五樓帥哥
作者: whitehumor (whitehumor)   2017-05-02 02:52:00
這篇不錯
作者: jacklin2002   2017-05-02 02:53:00
中肯推
作者: stocktonty (前田憂佳)   2017-05-02 02:54:00
所以那個老師跑掉應該不是因為這舊案 而是新案 XD
作者: logitech2004 (ddd)   2017-05-02 02:54:00
作者: kazekaze (原點 *黃涓凰)   2017-05-02 02:55:00
推。
作者: moonwoman (月亮的女兒)   2017-05-02 02:56:00
真的 這兩天指名要我當家教的 變多了 家長開始恐慌了
作者: kazekaze (原點 *黃涓凰)   2017-05-02 02:57:00
基本上我那篇怨恨屋本舖的文章最後就寫了,這件事要對付李國華,法律無用,只有「社 性 殺」了。
作者: moonwoman (月亮的女兒)   2017-05-02 02:57:00
那三個字什麼意思 0.0?
作者: morphology (變形國策顧問1號)   2017-05-02 02:58:00
作者: kazekaze (原點 *黃涓凰)   2017-05-02 02:58:00
加上「怨恨屋本舖」去google試看看...
作者: whitehumor (whitehumor)   2017-05-02 02:58:00
什麼意思啊?
作者: moonwoman (月亮的女兒)   2017-05-02 02:59:00
好想睡覺歐 QQ 簡單講一下嘛 拜託 QQ
作者: lucifiel1618 (Lucifiel)   2017-05-02 02:59:00
看推文這傢伙就知道有多少人想靠這件事紅了
作者: kazekaze (原點 *黃涓凰)   2017-05-02 03:00:00
作者: kevininla ((kevin)   2017-05-02 03:02:00
抓出是誰是一回事,現在正在受害的人有沒有辦法被救援又是一回事
作者: larailing (奈)   2017-05-02 03:03:00
要靠位服部 還是洗洗睡比腳快
作者: kuromu (kuromu)   2017-05-02 03:04:00
...
作者: kazekaze (原點 *黃涓凰)   2017-05-02 03:04:00
現在受害的人要被救援...我的想法是除非這本房思琪的初戀樂園,能在所有的書籍販售排行榜上,都是第一名,網路的、實體的都要。
作者: moonwoman (月亮的女兒)   2017-05-02 03:04:00
為什麼為看不懂 QQ 是什麼梗 QQ
作者: kazekaze (原點 *黃涓凰)   2017-05-02 03:11:00
因為必須要先讓大部分台灣人瞭解何謂受害者會有的特殊自我防衛機制。
作者: a35715987 (uu)   2017-05-02 03:17:00
作者: togs (= =")   2017-05-02 03:19:00
利用女學生崇拜老師心態重複跟多名交往真的很糟
作者: vuvu000 (twotwo)   2017-05-02 03:19:00
推 要避免更多受害者
作者: ymuit (眼眸之珠)   2017-05-02 03:21:00
推...
作者: oliver81405 (苦瓜)   2017-05-02 03:26:00
推 請拯救更多人
作者: whitehow (肥宅小羊)   2017-05-02 03:28:00
推這篇 重點要救出其他女學生(男學生也有可能
作者: archi77 (人生就是一場一場的賭局)   2017-05-02 03:29:00
推了!!
作者: EVEREVER (EVEREVE)   2017-05-02 03:46:00
是傳聞證據好嗎?有補強可以有證據能力,什麼傳聞而已有些推文說"只是"傳聞而已恐怕搞錯什麼
作者: jacklin2002   2017-05-02 03:50:00
請問補強了嗎?沒有補強的話不就是律師說的傳聞?
作者: kicky (沿海地帶)   2017-05-02 04:04:00
推,要避免更多受害者,讓大家更有危機意識
作者: yadogdog (葉豆豆)   2017-05-02 04:09:00
作者: mupanda (人間蒸發是我的強項)   2017-05-02 04:10:00
推 不是跳針現行法規範 應該進一步補足社會支持系統
作者: sungyu31 (台灣人一定要團結)   2017-05-02 04:14:00
看誰有良心有勇氣
作者: buddar   2017-05-02 04:24:00
這件事枚體幾乎沒什麼報導,應該很多人不知道
作者: chantilas (涼煙)   2017-05-02 04:30:00
作者: kaodio (WOLRD)   2017-05-02 06:55:00
這律師一定是工讀生XD
作者: lalalalaluk (luk)   2017-05-02 07:35:00
作者: david75610   2017-05-02 07:36:00
推吳律師
作者: octopus4406 (章魚仔)   2017-05-02 07:40:00
推 避免更多受害者
作者: suchiachi (兩個人的看海計劃*)   2017-05-02 07:45:00
作者: repast (Simon)   2017-05-02 07:48:00
喔原來是主張律師實習要付費的吳大律師阿 廠廠
作者: eso2 (我樂意我不樂意)   2017-05-02 07:51:00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