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stjoke (鬼笑話)》之銘言:
: 剛去查了一下
: 林奕含是16歲被誘姦的
: 法律上是跟十六歲以下女子性交才算性侵兒童
: 某新聞:
: 雙方發生關係時學生可能沒有拒絕,而事後想起來才反悔,就很有可能引發所謂誘姦問題
: ,但至於是否有法律責任,則有模糊地帶,因為只要學生滿16歲,又沒有明確拒絕,只能
: 說道德上絕對有瑕疵,但刑責上很難去界定。
: 16歲是模糊地帶... 畢竟女生16歲已經是可以合法地被幹了
: 所以在法律上是很難判斷的
: 在道德上是有瑕疵 但是問題是道德不是法律
: 所以問一下有沒有人知道林奕含到底算不算被誘姦
: 有沒有這方面的掛?
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及猥褻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
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由於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
、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被害人因與加
害人處於情感上之不平等地位,容易因該不平等而對加害人之『性邀約』為不正確之判斷
,因此,在該種情形下,只要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符合該條文之規定,而有『性交』或
『猥褻之情事時,應視是否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猥褻,即應以該罪論處。例如職場性
侵害、校園性侵害案件。
案例
某級任老師,利用午休、下課時間及星期假日,在電腦教室及其租屋處,連續誘拐班上一
名女學生發生性行為,案經法院審結,認為被告從事教職已五年時間,見A女心智單純,
竟利用其對男女之事充滿好奇,且對班導師心存敬畏、崇拜等複雜心理,對其性侵害,惡
性不輕,因此判刑。
這個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