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防治法第十三條
沒有說都不能公開被害人資訊
被害人同意,檢官官法院覺得有必要,
被害人死亡主管機關認為就公益上有必要,
都可以公開。
這當然要公開啊
不知道被害人是誰
怎麼能推論誰是加害者
又怎麼提醒警告家長跟其他女學生防範?
這在公益上本來就有必要
衛福部跟社會局是想要開罰啥小?
再說,如果不公開林亦含的名字
補教界狼師那麼多
怎麼知道要拆哪個招牌
為了避免補教界人心惶惶
當然要公開被害人的姓名
不然指考要到了
突然很多老師停課避風頭很不方便的
第 13 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
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
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姓名
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一項但書規定,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
報導或揭露必要者,亦同。
※ 引述《isaluku (山本君)》之銘言:
: 不好意思那麼我就想請教一下了 , 只要涉性侵是全部都不能揭露被害人資訊嗎?否則一
: 律開罰?
: 以後彭婉如命案必須改稱彭OO 命案?白曉燕撕票案也必須改稱為白OO撕票案?
: 我記得知名的媒體人徐璐也出過一本類似的書,社會局也會對她開罰嗎,就跟她說我們要
: 保護她這個被害人,所以妳不可以出書寫自己的事情?
: 這一個禮拜臉書上大概就數十萬人都在傳播+轉貼+分享+留言了, 全部要求撤下或刪帖否
: 則就開罰嗎? 臉書呢?也開罰? 祖克柏是不是也要接傳票?
: 賺翻了呀,根本不用什麼年金改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