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出版社證實林奕含父母聲明!驚爆「補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4-28 19:18:42
→ rahim03: 滿16要利用權勢才成立 未滿16要把利用權勢寫進去凸顯比一 04/28 19:07
→ rahim03: 般合意性交嚴重 不然你以為法院很閒要去判斷228喔 04/28 19:08
→ rahim03: 還要特地發明一個見解叫吸收關係把228吸收進227? 04/28 19:08
→ rahim03: 你說反了 結論是不是補習班 就一定不成立228 04/28 19:09
→ rahim03: 我從來沒主張補習班一定成立228 是有人覺得補習班一定不 04/28 19:09
→ rahim03: 成立 然後連法院為什麼要在未滿16歲描述利用權勢都不知道 04/28 19:10
→ rahim03: 因為法律漏洞啦 未滿16歲少規定了利用權勢關係的性交態樣 04/28 19:11
→ rahim03: 導致在邏輯上應該表意有瑕疵的利用權勢 只能用227判 04/28 19:11
→ rahim03: 227是是合意 連合意都有另外規定未滿16歲的態樣 卻沒有 04/28 19:13
→ rahim03: 規定利用權勢的未滿16歲態樣 導致一個非常不合理的結果 04/28 19:14
→ rahim03: 就是利用權勢對未滿16歲性交 適用後刑度比合意的還低 04/28 19:14
不要再跳針了好嗎?
我只問你一句
與滿十六歲之男女合意性交有沒有罪?
這會因為對方是補習班老師而有差別嗎?
你難道還沒搞清楚重點?
拼命鑽牛角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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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陳樹霖係台北市巨人補習班四年五班導師,自民國七十年五月
八日至六月九日,先後四次,利用其權勢,在該補習班女生廁所及附近巷內,姦淫其
班上已滿十六歲之女學生王莉玲等情,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連續對於因教養關
係服後自己監督之人利用權勢而姦淫罪刑之判決,固非無見,惟按刑法第二百二十八
條之姦淫罪,係以行為人與被姦人有該條所定監督與服從之關係,行為人對於服從其
監督之人,利用其監督之權勢,實施姦淫,而被姦淫之人處於權勢之下,有不得不服
從之勢者,方可構成,如相姦者出於甘願,絲毫與權勢無關,即係一種單純之和姦行
為,彼此雖有上開關係,仍不在本條適用範圍之內。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7-04-28 19:19:00
你先回應一下為什麼法院判決要一直交代有成立228
作者: sumarai (Pawn)   2017-04-28 19:19:00
嘻嘻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4-28 19:52:00
權勢性交罪要達到屈從隱忍喔...完美無瑕的合意是啊?*不那麼完美無瑕的合意是什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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