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母豬整天在那邊想要擴大刑法的定義讓台灣成為母豬天堂,實在是很煩耶。
台灣刑法有「妨害性自主罪」的章節,也就是從刑法221條開始往下,載明妨害性自主
的種種情況和要件,就拿221條來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
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就是強制性交,就是性侵害,強暴是其中的一種(強暴也就是強姦)
這種狀況就是「從頭到尾都不願意」沒有什麼事後反悔的問題。
再後面是各種細節,像是受害人年齡,精神狀況強暴犯有沒有攜帶凶器等等。
像是著名的227條就是規定,如果對方是未成年,那就不管意願就當你是強姦惹。
那麼什麼是「誘姦」呢?根本沒有這種東西啊!
我們可以分兩種狀況:首先是這次的案件,老師拐騙學生,這可能有什麼問題?
這可能符合228條的:「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有沒有利用權勢,這個不好說,還是要看他怎麼「拐騙」,如果有訴諸自己的權勢,
像是不幫老師含你就小心啦,或者反過來幫老師含就有好處啦,或是其他類似小動作,那
就是利用權勢,這個有罪,要罰!
再來的狀況,就是「欺騙感情」啦,你要說騙砲也好啦,把別人當工具人也好啦,都是欺
騙感情吼,沒有欺騙女生感情比較過分,欺騙男生感情就比較不過份的啦!頂多是騙到的
東西不同,但都是肉體勞動吼。不然就是有男友還到處劈腿約砲的,母豬不是最喜歡說,
不要把性看得太重要這是解放嗎?那麼都是肉體,都是欺騙,哪有男老師騙女學生就很過
分,就是誘姦,還要有罪的?
所以啦,要嘛是利用權勢,很過份有罪;要嘛是欺騙感情,道德要譴責,但別過度上綱。
至於那種什麼事後反悔啦,事前沒想清楚啦,這個吼,只能叫他們去死比較快了。
你欺騙感情,道德上有錯我同意,但是你自己沒想清楚,就要說別人是「姦」是怎樣?
當然啦身為父權沙豬,關心女森情緒是很重要的,就算她只是沒想清楚事後哭哭,也要好
好安慰,但這是因為我們有大男人的胸襟,不是因為我們做錯事情了好嗎?更別說母豬自
己欺騙感情都還大辣辣說是性解放女性自主zzz
欺騙感情可以道德譴責,沒想清楚我們也願意安慰,但不要什麼都要X姦O姦的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