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出版社證實林奕含父母聲明!驚爆「補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4-28 18:52:34
噓 rahim03: 所以本件你知道狀況了? 04/28 18:15
→ rahim03: 這邊說的是沒上下關係 不會成立耶 04/28 18:15
噓 rahim03: 有好幾個判決好嗎 04/28 18:17
→ rahim03: 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443號判決 04/28 18:18
→ rahim03: 103年台上字第1659號判決 性侵案件已經很難查到了 04/28 18:19
→ rahim03: 隨便查都有幾個 你要不要自己更正一下? 04/28 18:19
噓 rahim03: 我有看清楚了 但那是70幾年的見解 哈 台灣高等法院103年 04/28 18:25
→ rahim03: 侵上訴196號判決 這個更明顯 04/28 18:26
→ rahim03: Assyla你沒搞清楚重點 如果如本文所說 就算一直被騷擾 04/28 18:27
→ rahim03: 也不會構成利用權勢 04/28 18:27
→ rahim03: 台灣高等法院也一堆判決都是補習班 利用權勢性交
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443號判決
論甲○○以連續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一)、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對於未滿十四
歲之男女為性交、猥褻罪,係以被害人之年齡作為構成要件之一
,立法意旨係衡酌未滿十四歲之我國男女,身心發育未臻健全,
智識尚非完足,不解性行為之真義,客觀上否定其具有同意為性
行為之能力,所保護之法益,雖非無私人之性自主權,然毋寧多
係基於國民健康之公共利益,然此乃指被害人不具同意能力而竟
同意之情形;倘根本違反其自由意思,而係遭行為人以強暴、脅
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侵害者,應逕
行論以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或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性
交或加重強制猥褻罪,亦即後者之被害法益純粹為性行為之自主
權,當加分辨。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利用權
勢性交、猥褻罪,係因加害之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具有親屬、監護
、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類似之關
係,而利用此權勢或機會,進行性侵害,被害人雖同意該性行為
,無非礙於上揭某程度之服從關係而曲從,性自主意思決定仍受
一定程度之壓抑,故獨立列為另一性侵害犯罪類型,但如被害人
係未滿十四歲之人時,即應依吸收關係(重行為吸收輕行為),
直接課以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侵害罪責,不發生想像競合
犯從一重處斷之問題。
本件被害人未滿十四歲
最高法院 103 年台上字第 1659 號刑事判決
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記載分別利用權勢對於十
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A女(與後述B女、C女均人別資料
詳卷)為性交(前後共十次)、利用權勢對於十四歲以上未
滿十六歲之B女為猥褻(前後共十一次),及對於十四歲以
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C女強制性交(一次)之犯行,均為明
確(下稱有罪部分)
本件被害人未滿十六歲 另一罪係以強制性交處理
裁判字號:71年台上字第3685號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陳樹霖係台北市巨人補習班四年五班導師,自民國七十年五月
八日至六月九日,先後四次,利用其權勢,在該補習班女生廁所及附近巷內,姦淫其
班上已滿十六歲之女學生王莉玲等情,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連續對於因教養關
係服後自己監督之人利用權勢而姦淫罪刑之判決,固非無見,惟按刑法第二百二十八
條之姦淫罪,係以行為人與被姦人有該條所定監督與服從之關係,行為人對於服從其
監督之人,利用其監督之權勢,實施姦淫,而被姦淫之人處於權勢之下,有不得不服
從之勢者,方可構成,如相姦者出於甘願,絲毫與權勢無關,即係一種單純之和姦行
為,彼此雖有上開關係,仍不在本條適用範圍之內
本件被害人已滿十六歲,雙方情投意合
你看得出來差別嗎?你引的判決裡,可以構成228的前提是被害人未滿十六歲
而一但滿十六歲
最高法院就沒有再論已利用權勢姦淫罪了
而71年台上字第3685號判決講得更清楚
被害人已滿十六歲有性自主能力
雙方是合意性交而無利用權勢性交之情形
所以發回更審
這才完全符合本案的情形啊!
不要拿不相干的案例來混淆視聽好嗎?
作者: GSHARP (Mr.Q)   2017-04-28 18:53:00
#知道了
作者: gankgf (幹客女友)   2017-04-28 18:53:00
作者: dodonpachi (CuLiZn)   2017-04-28 18:53:00
哦(挖耳朵)
作者: MagniDei (魔力Hon)   2017-04-28 18:53:00
朕知道了
作者: ilw4e (可以吃嗎?)   2017-04-28 18:54:00
秒打臉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7-04-28 18:54:00
你的回應會不會太遜又打自己臉? 有沒有上下監督關係跟年齡關係? 他可以直接用與未滿16歲人合意性交判
作者: gankgf (幹客女友)   2017-04-28 18:55:00
本人現身了 \吵架/\吵架/\吵架/\吵架/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7-04-28 18:55:00
還特地拉這條來寫吸收關係你知道為什麼嗎? 還有台灣高等
作者: mhfo3035 (拉拉弟)   2017-04-28 18:56:00
哇~~~~~~~戰到底來啦啊啊了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7-04-28 18:56:00
法院103年侵上訴字第196號判決就是滿16歲未滿18歲一樣用利用權勢性交判 哈 其實還有很多啦更好笑的是有227可以用還比較重 還拉228來寫 你真的不知道為什麼喔~~~ 看清楚什麼 重點是法院就是認為補習班不是你說的 沒有監督或上下關係啦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7-04-28 19:00:00
上下是體位嗎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7-04-28 19:00:00
台中高分院也有判決可以自己查台北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61號判決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4-28 19:02:00
看判決書,法官也會看有沒利用權勢,而不是補教老師就一定是利用權勢。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7-04-28 19:02:00
你先看清楚227 228條文規定 再好好想一下為什麼法院這樣寫 當然要看狀況 是有人說不會構成利用權勢的法律根本沒有分年齡
作者: t71296b7 (t7)   2017-04-28 19:03:00
看不完,我媽叫我回家吃飯!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7-04-28 19:04:00
也就是判斷是不是利用權勢跟年齡是無關的 因為不是要件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4-28 19:04:00
像你提的61就是指說在補習班裡面用老師身份。但一般出去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4-28 19:05:00
到旅館就不見得是這樣判了。而且很多都是以未滿16成案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7-04-28 19:05:00
重性 這個有的判決有交代 227本身就是合意處罰的規定如果不是利用權勢更嚴重 根本不需要判斷 而且還成立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4-28 19:06:00
並不會更嚴重,如果是合意又滿16歲是無罪的。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7-04-28 19:07:00
滿16要利用權勢才成立 未滿16要把利用權勢寫進去凸顯比一般合意性交嚴重 不然你以為法院很閒要去判斷228喔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4-28 19:08:00
滿16歲是不是利用權勢這點法官會去判,看起來不是補習班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7-04-28 19:08:00
還要特地發明一個見解叫吸收關係把228吸收進227?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4-28 19:09:00
老師就一定會吃到228。另外閒不閒一般是看檢察官,法官都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7-04-28 19:09:00
你說反了 結論是不是補習班 就一定不成立228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4-28 19:12:00
227比較嚴重,所以16以下就直接227,但一般這都是檢察官處理的,檢察官爽用228也行。未滿16才對。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7-04-28 19:13:00
227是是合意 連合意都有另外規定未滿16歲的態樣 卻沒有規定利用權勢的未滿16歲態樣 導致一個非常不合理的結果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4-28 19:14:00
227不能說是合意,不合意一樣用227辦,227就是處理18以下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7-04-28 19:14:00
就是利用權勢對未滿16歲性交 適用後刑度比合意的還低不是 227是合意 擬制他們沒有同意能力法院只好自己想辦法才搞了吸收關係 卻可以把228要件寫進2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4-28 19:15:00
沒有同意能力怎能算合意?問題又規定到16可以性自主,所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7-04-28 19:15:00
27 原PO連這個都不知道...... 這麼多判決了還要強辯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4-28 19:16:00
以227不能說是合不合意,而是未滿18適用比較合理。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7-04-28 19:16:00
手段上還是有差 不然法院不用這樣寫判決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4-28 19:19:00
不知道是不是記錯了,227沒規定到18了。但是結論還是一樣這東西都是檢察官在處理的,檢察官用227、228都可以,雖然用了228不用227,會被質疑檢察官失職,但和法官無關。所以一般227就是未滿16用的,這邊不管合不合意都算非合意其實法條上也沒說合不合意(不是重點)。然後如果用228,那自然會去看是否是用職權,一般要判有大多是在學校、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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