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這樣說好了
如果今天司改會提出的建議是
由遴選委員會就符合資格的法官中挑選出一定名額之人選
交由總統任免
總統對其人選並無決定權
這沒有問題
因為依據憲法本文第 41 條的規定
總統依法本來就有任免文武官員之權
但這僅是形式上的任免
僅是由總統代表國家來任免官員而已
總統對於官員人選並無決定權
但是如果司改會提出的建議是由遴選委員會挑選出合格名單
再由總統就其名單中挑選中意者為任免
這是非常不當的
嚴重地破壞司法獨立與三權分立制度
因為最高法院的法官雖然沒有解釋憲法權
但其基本上仍是法律審
其解釋有拘束下級法院之效力
如果最高法院的法官都是總統的人選
那很容易就會形成偏向總統決策的決定
使得司法對於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功能大打折扣
嚴重地削弱司法制衡的功能
當年羅斯福總統為了要反擊最高法院對其行政司法審查的制衡
宣布了一個名為“填塞法院”的計劃。借此把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數從原來的九名增
加到十五名 好塞入其屬意的人選
這引發了極大的爭議
而同樣的現在川普上來
推行新政 亦遭受到來自於聯邦法院的制衡
再加上之前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票數通過限制同婚之違憲決議
更使得其亟欲提名新法官人選進入最高法院
以削減最高法院對於其施行新政的制衡
造成行政與司法機關間的緊張關係
所幸美國憲法保障的最高法院法官的終生任期
才讓川普的詭計沒有得逞
反觀台灣如果真的要對最高法院的法官採行政治任命制度
而又沒有來自於立法機關的同意權的制衡監督
那將來很有可能行政 司法全掌握在總統的手裡
完全失去了制衡監督的功能
那就很有可能再度形成行政權獨大的缺失
造成威權體制的再現
這絕對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
※ 引述《ilovesumika (ilovesumika)》之銘言:
: 是說,美國最高法院法官也是政治任命
: 美國最高法院法官也是終身職
: 美國最高法院法官也釋憲,也負責第三審
: 啊美國就可以,台灣就不行,這道理也蠻奇怪的
: 是說,法律界原本就希望最高法院跟大法官合一了,現在看起來只是個開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