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padeR (㊣鍵盤人生勝利組㊣)》之銘言:
: 我有個朋友科大畢業的普妹
: 因為弟弟死了意外得到一份薪水超高的工作
: 有多高? 帳面年薪接近一千萬
: 檯面下不知道
: 最近閃嫁了一個職等10以上的高級公務員
: 月薪穩定破10萬甚至還有可能出來選議員
: 工作也不是說不認真啦
: 就很一般做的大家都會做的事
: 雖然工作很有可能不續聘 但也撈了好幾千萬了
: 幹有夠爽的
: 有沒有死一個弟弟能撈多少的八卦?
我是認為這種事情不能隨便開玩笑啦
而且這影射這麼大,還說人家用弟弟死掉來撈錢
不知道寄給當事人會不會被吉呢?
可能還要跑趟法院跟法官說明會有點不太方便
各位覺得呢?
法律評析
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林男是在玩線上遊戲時以線
上公開回應嚴女說:「不是不夠好,是不夠緊了,他不愛了!」這段話有影射嚴女性器官
有所缺陷之意味,這對女性而言已經構成侮辱,而且該款線上遊戲允許不特定多數人都可
登入,林男用線上公開回應嚴女,故林男所打的文字已被多數人所看見,本件重點在「意
圖散布於眾」 、「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在此要件下,就算聽聞或是得知此事的「
眾人」並不認識受害人(只知道暱稱),也不影響誹謗罪的成立,故本件有可能成立誹謗罪
。
以下整理誹謗罪的成立要件:
1.須有指摘或傳述或散布文字、圖畫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行為:指摘乃就某事項予以
披露揭發的行為,傳述則是對於已經揭露的事項加以傳播轉述的行為。
2.須有散布於眾的意圖:只要有意圖就構成。
3.須所誹謗之事為不真實而無免責條件:因若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則有第
310條第3項的免責條款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仍然不能免責。
4.被害人提出告訴:誹謗罪是告訴乃論之罪,須告訴人主動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是
主動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法院檢察署,且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
告訴,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