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4/19日 到台北地檢署去接受偵查
因為被告妨礙名譽
然後事務官問我 為什麼你會在網路上有這個發言 ?
我說這個發言是網友轉貼新聞的討論串 並不是原告當事人親自發文
所以我是針對新聞事件評論 對於時下年輕人的價值觀表示不予認同
而且親吻喇舌 這種事情是要二人才能同時進行。
我的文字中並沒有清楚表明就是指原告
而且我的文字意涵並無謾罵 涉及誹謗
接著事務官就問我 你可以附上新聞佐證嗎 ?
我說現在嗎 ? 事務官說不是 一個禮拜內寄到台北地檢署來
後來找了一下新聞 發現新聞還有附圖 很專業
https://goo.gl/W7TDBT
我附上這則新聞 用PDF檔 彩色列印出來 寄給檢察官看
會不會本來不被起訴 結果反被起訴阿 ?
因為我的想法是檢察官也是人 也是血肉之軀
正常人都喜歡看到美好的事物 因為能夠讓心情變好
反之 若不是的話 ? 會變怎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