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才贏一場官司就那麼高興?
: 那你要不要看看其他場官司輸得多悽慘啊?
: 勝訴率還不到30% 還想嗆人?
: 真是自我感覺良好啊!
: 裁判字號: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判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
: 裁判日期: 100.06.07
: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審判
: 裁判全文: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判字第27號
: 聲 請 人 吳彥穎
: 代 理 人 呂秋遠律師
: 被 告 吳彥廷
: 莊逸祺
: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 檢察署中華民國100 年1 月3 日100 年度上聲議字第148 號駁回
: 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99年度偵續字第502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 聲請駁回。
: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易字第 214 號刑事判決
: 裁判日期: 103.06.24
: 裁判案由: 誹謗等
: 裁判全文: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214號
: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 告 吳彥響
: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 1539、12834 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 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 相關法條
: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易字第 497 號刑事判決
: 裁判日期: 101.08.31
: 裁判案由: 侮辱罪
: 裁判全文: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497號
: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 告 吳彥廷
: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52
: 79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 本件公訴不受理。
: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簡上字第 163 號刑事判決
: 裁判日期: 101.07.17
: 裁判案由: 誹謗等
: 裁判全文: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簡上字第163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吳彥穎
: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誹謗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2 月
: 17日99年度桃簡字第306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原檢察官聲請
: 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9年度偵字第672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
: 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 主 文
: 上訴駁回。
: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桃簡字第 3064 號刑事判決
: 裁判日期: 101.02.17
: 裁判案由: 侮辱罪
: 裁判全文: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桃簡字第3064號
: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 告 吳彥穎
: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 度偵字第6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 吳彥穎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貳拾日,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引述《xifaka (當之無愧)》之銘言:
: : 你不要亂人肉 而且判決書已經講很清楚
: : 被告有查證 而且查證的對象還是長庚大學副教授
: 判決也有說依大法官釋字509解釋
: 法院有發現真實之義務
: 無待被告舉證免責
: 你怎麼避而不談呢?
: : 天啊 法匠連判決書都看不懂
: : 判決書很清楚 被告自己查證 法官沒有幫助被告查證
: : 法官還說被告查證只要主觀確信是事實就好
: : 你連判決書都不會看
: : 一下說我是淡大運管李同學 一下又說我是吳小姐
: : 我性別錯亂
: : 貼一下整個判決書好了 法匠到現在看不懂字XD
: : 法匠怎麼連判決書都看不懂啊?
: : 如果我是吳小姐 你剛剛又說我官司都敗訴 那我這場勝訴 你不是自打嘴巴?
: : 很好笑XD
: : https://is.gd/AVtjW2
: : 耶~我終於有一場勝訴了^^
: : 「一年多前乙○○他爸就找律師來學校說要告高老師了」
: : (以上即附表編號5),並因證人丙○○於100年底、101
: : 年初期間,規勸被告不要繼續張貼系爭文章,蓋告訴人業
: : 已申訴、也曾找過律師,此對被告之學業及證人之教職皆
: : 有不良影響後,被告乃發文:「今天乙○○他爸打電話給
: : 學校投訴說我到處詆譭乙○○,還說要告高老師」(即附
: : 表編號5),皆難謂被告未盡查證之責,而為捕風捉影、
: : 空穴來風之言詞。蓋所謂「能證明為真實」之證明強度,
: : 本不必達客觀真實,被告上開貼文內容,縱不能證明言論
: : 內容皆為真實,但確與告訴人及證人丙○○前開所涉之糾
: : 紛內容大體相符,亦難認被告係故意捏造虛偽情節。再查
: : ,上開文章內容,乃關於大學教授與學生間是否涉有性騷
: : 擾言行,抑或遭受冤抑,此非僅與事件當事人之個人名譽
: : 有關,而係事涉校園治安與學校處理態度當否,間接影像
: : 校譽,顯與公共利益有關,而非僅涉告訴人之私德,基此
: : ,自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法匠你不要亂人肉了~V(^_^)V
不然你現在找一篇判決
被告完全沒有查證 從頭到尾沒查證
都是法官去幫忙查證為真
這樣被告還能阻卻違法的判決書出來好嗎?
因為前面我也一直講
就算法官事後查證是事實
但是行為人在發表言論時 根本不知道日後法官會查證
如何證明行為人在發言時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
釋字509已經降低查證義務
但是也要證明到行為人在行為時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
這裡的法院有發現真實的義務
不是法院要自己去查證言論是否為真
而是法院要查證行為人在行為時有無相當理由確信
應該是這個意思吧?
有沒有法匠一直跳針的八卦?
你給我一萬二我都不請妳當家教
爛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