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法匠很會讀書嗎?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4-21 01:28:07
你不要亂人肉 而且判決書已經講很清楚
被告有查證 而且查證的對象還是長庚大學副教授
天啊 法匠連判決書都看不懂
判決書很清楚 被告自己查證 法官沒有幫助被告查證
法官還說被告查證只要主觀確信是事實就好
你連判決書都不會看
一下說我是淡大運管李同學 一下又說我是吳小姐
我性別錯亂
貼一下整個判決書好了 法匠到現在看不懂字XD
法匠怎麼連判決書都看不懂啊?
如果我是吳小姐 你剛剛又說我官司都敗訴 那我這場勝訴 你不是自打嘴巴?
很好笑XD
https://is.gd/AVtjW2
耶~我終於有一場勝訴了^^
「一年多前乙○○他爸就找律師來學校說要告高老師了」
(以上即附表編號5),並因證人丙○○於100年底、101
年初期間,規勸被告不要繼續張貼系爭文章,蓋告訴人業
已申訴、也曾找過律師,此對被告之學業及證人之教職皆
有不良影響後,被告乃發文:「今天乙○○他爸打電話給
學校投訴說我到處詆譭乙○○,還說要告高老師」(即附
表編號5),皆難謂被告未盡查證之責,而為捕風捉影、
空穴來風之言詞。蓋所謂「能證明為真實」之證明強度,
本不必達客觀真實,被告上開貼文內容,縱不能證明言論
內容皆為真實,但確與告訴人及證人丙○○前開所涉之糾
紛內容大體相符,亦難認被告係故意捏造虛偽情節。再查
,上開文章內容,乃關於大學教授與學生間是否涉有性騷
擾言行,抑或遭受冤抑,此非僅與事件當事人之個人名譽
有關,而係事涉校園治安與學校處理態度當否,間接影像
校譽,顯與公共利益有關,而非僅涉告訴人之私德,基此
,自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吳彥穎小姐
: 我說妳還真是得了便宜又賣乖啊
: 完全忘了台北地方法院用同樣的理由判決妳無罪嗎?
: 照你這種推論
: 台北地方法院應該不理你
: 叫你自己去證明所言為實才能阻卻違法
: 何必替您辛苦的查證免除舉證義務?
: 看來地方法院的法官真是好心給雷親啊!
: 裁判字號: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2 年易字第 91 號刑事判決
: 裁判日期: 102.02.27
: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 裁判全文: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91號
: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   告 吳彥穎
: 輔 佐 人 吳志義
: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 21525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 甲○○無罪。
: 理 由
: .........
: 三、再按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誹謗罪成立,須對於具體「
: 事實」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者,始為刑法所制裁
: ,至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而提出主觀意見及評論
: ,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不
: 構成誹謗罪;此乃因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
: 為主觀之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
: 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
: 力加以鼓勵或禁止,僅能經由言論自由之市場機制,使真理
: 愈辯愈明。又言論自由為人民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
: 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
: 、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保護,法律尚非不得
: 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
: 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 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刑法第310條第3項
: 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
: 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
: 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
: 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
: 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
: 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
: 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
: 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釋字
: 第509號解釋參照)。依上所述,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
: 誹謗罪成立,行為人除須具備誹謗故意外,若所指摘或傳述
: 事實為真實,且與公益有關者,或依其所提證據資料,有相
: 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相繩,必在合於刑
: 法誹謗罪構成要件,並適用「真正惡意原則」及「真實抗辯
: 原則」後,始認有誹謗罪成立。亦即,立法者在就人格名譽
: 權與言論自由之基本權發生衝突時,首先選擇以干預強度較
: 大刑法規範,來保護人民人格名譽權益,並藉由言論人所為
: 事實陳述,係真實且與公益相關時,將之排除於誹謗罪處罰
: 範圍外,以作一價值權衡。此外,該事實陳述,係真實舉證
: 責任,不應加諸於行為人,法院仍有真實發現義務,且對於
: 所謂「能證明為真實」證明強度,不必達客觀真實,祇要行
: 為人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致所
: 陳述者與客觀事實不符,皆應排除於誹謗罪之處罰範圍之外
: 。又按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
: 形之一者,不罰:3、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
: 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
: 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再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相同
: ,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
: ,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
: 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仍受憲
: 法之保障(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129號裁判可參)。
: 至所謂「以善意發表言論」係指非出於惡意而發表言論,表
: 意人只要係針對公益有關之事提出其主觀意見或評論,而非
: 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者,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
: 。
: ※ 引述《xifaka (當之無愧)》之銘言:
: : http://imgur.com/M4HDrVH
: : 法匠 我誠心誠意問您 因為我是法盲我不懂
: : 您的意思是說 被告上網罵人都不用自己證明所言為真實
: : 然後您說依照刑訴163法院要主動調查對於被告有利的事情
: : 所以法官要幫忙被告證明被告所言是不是真實
: : 如果法官可以證明是真實 被告才能阻卻違法
: : 您的意思是這樣嗎?
: : 所以一個人有沒有犯罪 要看法官的查證能力?
: : 我現在先上網爆料您當律師跟委託人有不正常男女關係
: : 律師是否跟委託人有曖昧關係已經違反律師法 非不容他人評論
: : 因為這是可受公評之事 我都不用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所言為真實
: : 之後法官再去幫我查證 也不用查證到全部事實 只要部份事實吻合
: : 剛好查到您跟委託人老王有在路邊7-11眉來眼去
: : 這樣我就阻卻違法嗎?
: : 如果法官查證能力很弱 沒有查到對我有利的證據 我就會被判加重誹謗?
: : 所以我國的誹謗罪的阻卻違法事由在於法官的查證能力?
: : 我還以為釋字509是說被告不用自己證明全部事實 不過還是要證明部分事實
: : 這是因為一般人沒有公權力 難以苛責盡到高度查證
: : 又因為新聞媒體基於針貶時事 常常評論時政 如果要盡到高度查證始能發言
: : 難免造成寒蟬效應 因此釋字509才降低行為人的舉證責任
: : ===
: : 被告之舉證責任將有相當程度之減輕,嗣後不能僅以行為人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即
: : 以刑責相繩。除行為人得提出相當證據證明所涉及之事實並非全然子虛烏有外,
: : ===
: : 應該不是行為人隨意爆料之後 再叫法官去幫忙查證吧?
: : 吳庚大法官不是已經講得很清楚嗎?
: : 是行為人自己要提出相當證據證明所涉及之事實並非全然子虛烏有
: : 是這樣沒錯吧?
: : 有其他法匠可以出來討論嗎? 怎麼感覺怪怪的~
: : 有無相關的八卦?
: 釋字第 509 號都跟您說了
: 法院有發現真實的義務?
: 你還看不懂?
: 拼命跳針?
: 發文單位: 司法院
: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09 號 英
: 解釋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07 日
: 相關資料: 法條(4)‧司法判解(0)‧行政函釋(0)‧法學論著(115)‧相關圖表(0)
: 爭  點:
: 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之規定,是否違憲?
: 解 釋 文:
: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
: 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
: 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 ,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
: 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
: 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
: 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
: ,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
: 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
: 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
: 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
: 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4-21 01:29:00
那是法院幫你查的好不?如果按你所說,必需要被告舉
作者: ji3yjo4gj94 (520)   2017-04-21 01:30:00
講不贏就人肉的,跟母板一樣,人格十分低劣。
作者: O0OO (綽號暱稱)   2017-04-21 01:30:00
竟然是長庚戰戰神大大
作者: mskk (mskk)   2017-04-21 01:31:00
而且還人肉錯誤才好笑 認錯人不敢道歉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4-21 01:31:00
證才能免責,那你這場官司早就輸了,妳還真是得了便宜乖啊!
作者: littlewanga (小王)   2017-04-21 01:34:00
我鄉下人沒唸什麼書,你不要騙我說要睡又上來筆戰。
作者: mskk (mskk)   2017-04-21 01:35:00
判決書也說戰神是醫科的 法匠字都不會看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4-21 01:35:00
要睡前看見某廢人亂發鳥文 判決書都說被告自己查證
作者: earnformoney (可以沒錢不能沒梗)   2017-04-21 01:38:00
彥穎 明天打球啊 輪到妳當球囉
作者: littlewanga (小王)   2017-04-21 01:39:00
刑訟161,163看一下。可以看出先後順序的舉證責任。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4-21 01:40:00
檢察官先證明構成誹謗 被告再證明自己有查證才能阻卻違法不是被告亂爆料都不用查證 全部給法官去查證就能阻卻違法有人連判決書都看不懂 只打過九場官司 那就受雇律師阿
作者: littlewanga (小王)   2017-04-21 01:41:00
舉證責任順序:檢察官,當事人,最後才是法院。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4-21 01:41:00
受雇律師不是月入五萬? 講這麼多廢話 判決書都不會看所以呢? 很明顯當事人負舉證責任證明有查證才阻卻違法之前說我是淡大李同學 還直接公布李同學照片罵他醜
作者: kerkyky (kyky)   2017-04-21 01:50:00
大大可是那句話指的是被告在傳述毀謗事實時有先為「查證」是真的,而不是指被告在訴訟中有就傳述事實為真有負「舉證」0.0
作者: mskk (mskk)   2017-04-21 01:54:00
舉證責任就是證明在傳述時有查證啊?釋字509不是說被告要舉證證明在行為時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
作者: kerkyky (kyky)   2017-04-21 02:11:00
我懂你意思,因為被告有舉證證明他有查證,所以法院才知道他有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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