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法匠很會讀書嗎?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4-20 19:28:25
噓 mskk: 刑法310第三項就是在講被告舉證事實 可以阻卻違法 04/20 19:18
噓 mskk: 然後法研所的竟然說被告不用負舉證責任證明事實?因為檢察官 04/20 19:19
噓 mskk: 無罪推定? 04/20 19:19
噓 mskk: 你們法匠才秀下限~這輩子第一次聽到被告罵人都不用舉證 04/20 19:20
噓 mskk: 程度狂輸小吃攤老闆娘 04/20 19:21
噓 mskk: 讀到台大法研所發言還不如小吃攤老闆娘 不如不要讀 04/20 19:22
噓 mskk: 你自己看看樓主從頭到尾說被告不用負舉證責任 因為被告不自 04/20 19:23
噓 mskk: 證己罪 哈哈 讀書讀到頭殼壞掉 難怪時薪400 04/20 19:23
我說您中文理解能力真的有問題嗎?
為什麼文章都只看一半?
換言之,對於
該條之罪,刑事法院固仍有依職權調查之義務,惟被告須負證明所
指摘或傳述者係屬事實之舉證責任,此與向來我國通說對刑法誹謗
罪之詮釋尚無顯著不同。依本件解釋意旨,被告之舉證責任將有相
當程度之減輕,嗣後不能僅以行為人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即
以刑責相繩。除行為人得提出相當證據證明所涉及之事實並非全然
子虛烏有外,檢察官、自訴人或法院仍應證明行為人之言論係屬虛
妄,諸如出於明知其為不實或因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情節,始
屬相當。
吳庚大法官那裡說被告要證明其所言為真實的義務?
妳難道看不懂什麼叫
檢察官、自訴人或法院仍應證明行為人之言論係屬虛
妄,諸如出於明知其為不實或因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情節,始
屬相當。
妳這種半瓶水的程度還是不要出來丟人現眼比較好啊!
作者: aaaa714714 (喝酒傷腦)   2017-04-20 19:31:00
要戰去法律版好嗎 這裡八卦版啦
作者: XperiaZ5 (xperia Z5)   2017-04-20 19:48:00
我是覺得...再審修法都已經2年了他還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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