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法匠很會讀書嗎?

作者: kerkyky (kyky)   2017-04-20 19:14:17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 引述《mskk (mskk)》之銘言:
: : 大律師 有人告訴我這是閣下您發表的
: : http://imgur.com/M4HDrVH
: : 這是什麼新奇的理論啊?
: : 如果您去幫周玉蔻打官司
: : 主張被告不用自己提出證據證明所述為真
: : 這樣有辦法說服陳筱珮法官嗎?
: : 有沒有台大法研所古美門幫周玉蔻打贏官司的八卦?
: : 對了 之前請幾個台大法研所的法律家教
: : 時薪都是400 不知道您開價多少?
: : 這種新奇的見解 時薪破萬都很應該
: : 教教我們鄉民如何不用自己查證就能上電視爆料
: : 我已經很想爆蔡英文跟馬英九的料很久了
: : 可是沒有證據 如果不用查證就能爆料就真是太棒了
: : 有相關的八卦嗎?啾咪
: 嘖嘖,你又來耍寶了嗎?
: 之前在PD版面鬧的還不夠?
: 現在又跑來八卦版撒野?
: 實體法和程序法不分?
: 被告本來就沒有自證己罪的義務啊?
: 最高法院的決議也說了,法院只能針對被告有利的事實主動調查,不能針對被告不利的事
: 實主動調查,否則即有違無罪推定原則。
: 你連這些基本概念都沒有,還到處自曝其短,抓了一個小點就大作文章,你不害臊,我都
: 還覺得羞恥呢?還是回去多念點書再來吧!不然你永遠都只是我的手下敗將啊!
: 噗~~~~~
其實被告原則上不自證己罪確實是對的,但是被告提出有利於己之事實時被告就負有
提出證據的責任,不用覺得驚訝有原則必有例外,另一個就是毀謗罪,因為毀謗罪改採
真實惡意原則,所以才會要求被告如能證明為真,或雖非為真但依其證據足以讓人誤信
為真,這時因不具真正惡意所以不成立毀謗。我記得這有釋字抱歉我不懂法律,所以幾號
請自己去查。
而推文提到的刑訴第二條指的是檢察官的客觀性義務。別把它拿來要求法官
要法官主動調查,法官主動職權調查是規定在163,記得當時院檢還因為這樣吵翻天,最
後當時總統叫來談,所以才改成現在這樣,理由很簡單,他媽的我法院要對被告有利不利
都必須主動調查,那你媽的公訴檢察官來幹嘛?說句請法院依法審判就坐著發呆到開完庭?
幹!就是這樣所以現在只有對被告有利之部分法院必須主動調查,不然就是"得"大概是這
樣,有檢座看到這篇的話,如有雷同存屬巧合,因為我不懂法律阿。
阿對了補充一下,絕對不是因為法官不爽才改成這樣的,當然也跟訴訟改成改良式當事人
進行主義有關,呵呵。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4-20 19:34:00
被告可舉證違法阻卻沒錯,但那是權利不是義務在誹謗案件,原告訴人或檢察官仍有舉證明被告真實惡實惡意之義務!有人文章都只看一半就來耍寶的
作者: Icanmakeit (台大法男)   2017-04-20 19:41:00
不推人家以為我看不懂 幹cd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4-20 19:45:00
我不是針對你,請不要誤會
作者: jungle01   2017-04-20 19:54:00
我不認為被告的舉證阻卻違法是權利 我倒認為這只是被告辯護權下的一個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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