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八里雙屍案謝依涵可教化 最高法院判免死定讞

作者: lifestream (咪路貓與黑黑兔)   2017-04-19 18:53:23
※ 引述《l81311i ()》之銘言:
: 每次看到"可教化"這三個字我都有疑問
: 一個監獄犯人要不要假釋都要層層審核
: 那可不可以教化為什麼是憑法官一人說了算
: 講難聽點法官從法律系畢業之間高考上公職
: 這種從沒跟社會普羅大眾接觸過的人
: 憑啥來判斷誰可教化誰不能教化
: 建議立委修法以後類似案件由社會大眾及專家學者組成"可否教化委員會"
: 專門來審查犯人到底能不能教化
: 法官再依據委員會的判定來依法判決
引用我自己舊文
其實法官也無奈,因為他們也用盡各種辦法要幫犯人開脫
寫一堆他們自己都看不過去的理由,還要被罵恐龍法官啊~~~
所以個人建議,國家應該成立「可教化部」
「可教化部組織法」
第一條
為判定犯人可教化,特赦(設)可教化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二條
凡被檢察官起訴死刑與無期徒刑者,案件接應移送本部審查。
第三條
凡學歷低於87個學位者,屬教育程度低落,對法律理解有限,應判定可教化。
第四條
凡年紀低於20歲者,因社會經歷不足,對法律理解有限,應判定可教化。
第五條
凡年紀介於20歲到65歲者,因肩負家庭重擔,應判定可教化。
第六條
凡年紀高於65歲者,為凸顯中華民國為人道國家,應判定可教化。
第七條
本部判定可教化者,各級法院不得宣告死刑與無期徒刑。
第八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部官員比照各級法院法官應為終身職。
第九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部長一人,職務列簡
任第十二職等。
必要時,可遴聘殺人犯但已矯正之良民者優先聘任。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為民國10X年X月X日,但效力回溯到大清宣統元年1月1日。
本法位階高於憲法且及於憲法上之固有疆域,
作者: fategg (nothinG)   2017-04-19 18:55:00
我問你喔 你有沒有先念書 念夠了書 才可以發表感想喔
作者: zzxcasd (嚇嚇有名)   2017-04-19 18:56:00
喔喔
作者: earnformoney (可以沒錢不能沒梗)   2017-04-19 18:58:00
夠廢給推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1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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